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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

  

  二、劳动权规范含义之解释


  

  (一)劳动权、劳动权规范与劳动权规范之陈述


  

  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的存在往往必须有一条有效的宪法权利规范(constitutional right norm)来授予。[4]因此对劳动权的理解,必须让我们首先找到宪法上的劳动权规范。


  

  分析宪法劳动权规范的含义,需要我们首先回到一个“元概念”(meta concept):规范(norm)上来。规范的含义是所有法理学最基础的问题之一,也是一个歧义丛出的概念。[1]在不同的学科背景看来,规范有不同的含义,也执行了不同的功能[2],但对它最基本的分析则是一种语义的(semantic)分析,在这里,规范(A norm)和规范性陈述(a normative statement)的区分是最基本的分析模式。


  

  在阿列克西看来,规范就是一条规范性陈述的意义。一条规范既可以通过一条特定的规范性陈述来表达,也可以通过其他陈述来表达。[3]制度法学的代表人物魏因贝格尔也指出,规范不同于规范性陈述。规范的存在既可以通过成文立法的规范性陈述(具体表现为各种法条)来体现,也可以存在于人类实践的习惯与社会生活之中。


  

  阿列克西进一步指出,宪法权利规范就是宪法权利规范性陈述的意义。这种宪法权利规范性陈述总是通过宪法权利条款(constitutional right provision)完整或部分的表达出来。[4]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如何判断一条宪法条款是否属于特定宪法权利条款?阿列克西首先提出了两个传统的标准:实质标准(substantive)与结构标准(structural)。


  

  实质标准和结构标准时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权利保障的立场所提出的标准。实质标准其援用施密特的观点,认为必须是“属于法治之下的自由国家之基础的权利,即个人自由权”[5],结构标准则是一种条款内部包含有主观权利,是对特定个体的主观权利的保护,即具有请求权的属性。然而,阿列克西认为在现代条件下,实质标准与结构标准都有缺陷。一个主要的缺陷是:现代宪法不是任何宪法条款都具有基本权的传统结构,但这些条款却“在体系上与文本上与保障主观权利的规范具有高度紧密的联系”,例如“一切教育都置于国家监督之下” 这样的条款。因此,阿列克西认为,“(与基本权利:笔者加)有关联影响性的条款”(associated orbiting provisions)同样也是基本权利条款,这种条款没有直接表述某一个宪法权利,但它可以对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施起到作用。这样的条款在德国基本法上阿列克西列举出“任何人都有权在法庭面前得到公平的庭审”(article103,1)。这是一种新的形式标准:宪法权利条款就是直接表述宪法权利和具有保障宪法权利内容的条款。[6]


  

  从以上具有高度分析性结构的论证来看,显然,我国的劳动权规范之含义并不等于第42条(规范性陈述)的含义。因为我们只能把该条看做是对劳动权的直接表述,但一条完整的劳动权规范可能还需要我们结合其他的条款在一个意义的整体里才能完整的了解和表达。


  

  (二)传统观点对劳动权规范解释的两种基本路径


  

  就笔者阅读范围所见,目前学术界对于宪法劳动权内涵的阐述基本上都是围绕第42条来展开。而对于劳动权的性质的阐述,则主要是两种思路的结合:学术史与宪法释义学。用一位作者的话来说:“通过宪法史的考察与法释义学的阐释,可推导出劳动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格。”[7]


  

  学术史的梳理是以比较法为基础,暗含着权利具有普适性的前提,先着力考察宪法劳动权在西方宪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与文本表达,然后以此为思维的参考,来论证我国82宪法中的劳动权的性质。[8]这种论证实质是以西方宪法中的劳动权理论来解释我国劳动权的性质,虽然立足于学术史,但并非我国劳动权理论的学术史,同时,也缺乏对劳动权在我国真实政治思想演变的考察。同时,对于一些与西方相关联或相区别的现象并没有给出符合我们宪法特点的解释,比如劳动权作为一项义务很多比较法研究的学者都看到,并非中国之特例。林来梵教授就指出日本宪法也有此类似规定,并进行了说明。[9]但中国之规定的内在原因、与西方之根本区别,则可能缺乏更进一步的透析与论证。


  

  年轻一代的学者也看到了仅仅以西方宪法理论中的劳动权演变为阐述对象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忽视了我国的文本。因此宪法释义学的进路也同时是他们采用的重要工具。宪法释义学的思路看似没有对西方的理论进行直接照搬,而是围绕第42条本身的规范结构来说明[10],并自觉采用各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比起传统宪法教科书上对劳动权采用的纯粹注释方法[11],显然有了更多方法论上的自觉,但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将第42条的内涵等同于劳动权规范的内涵,割裂了该条与其他宪法条款的内在联系;二是没有进一步深入文本与语词背后的解释背景,缺乏真实的思想考察,从而无法揭示出劳动权在自由权和社会权之外,符合我国宪法史与思想立场的独有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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