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
王旭
【摘要】西方理论阐述
宪法上的劳动权属性,多采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端。然而,理解我国现行《
宪法》的劳动权性质及其内涵,则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既有学说,需要从
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出发、运用
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才能清楚获得。同时,要真切理解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性质,还必须具有
宪法的“历史意识”,仔细分析劳动权在不同阶段文本中的功能流变。现行《
宪法》中的劳动权规范既是一种保障私权的权利规范,也是蕴含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伦理的重要承认规范。
【关键词】劳动权;权利规范;承认规范;国家伦理
【全文】
一、导论
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宪法劳动权规范的内涵却并不明晰。这种不明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学界对于劳动权的性质其主流观点认为劳动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1]但是,这一观点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宪法方法上的证明,而不是停留在纯粹理论概括与概念辨析的层次。也就是说需要围绕宪法文本的相关条款,运用一定的解释技术,才能从中解读出规范的内涵,我们才能清晰的表明这种双重属性具有文本上的正当性。
第二、劳动权的性质不仅仅体现在自由权或社会权。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基本权利,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政治结构:劳动人民与剥削阶级的二元划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的逻辑起点与现实基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正是以“劳动者”/“剥削者(不劳而获者)”为二元代码才能进行“人民/敌人”、“民主/专政”的根本区分。因此确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已经不仅仅是宪法对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原子式个人的保护,而是对国家主人的识别,体现出一种“承认的伦理”,此种伦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隐含的一种思想目标:在权威和自由之间形成相互承认的稳定结构。
第三、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同时包含有权利和义务的属性,这种有中国特色的规定的正当性究竟在什么地方?也始终是我国宪法学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很重要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义务的宪法规定更多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国家不能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拒绝劳动而对其实施强制,因此其作用更多是一种宣示作用,而缺乏作为法规范的可执行性与可裁判性。[2]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说是站在现代自由主义的立宪主义立场,害怕并由此抵抗国家对个体的强制性劳动,进而认为宪法上规定劳动义务并无实质意义。但这种观点能够成立必须回答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这种自由主义的立宪主义立场是否是我国82宪法真实的思想立场?所谓“真实”,必须在一定的时间结构中通过考察我国宪法劳动权的演变,通过揭示真实的政治、社会与文化的规则才能明白,而不能靠轻下断语来完成。所谓“真实”,其实也是一种创造性地“宪法阐释”(construction),而非“解释”[3],包含我们当代宪法的诠释者对于中国理想宪法秩序的设想。
正是基于以上设问,本文所要论证的命题在于:第一、我国现行宪法上规定的劳动权条款的含义不等于劳动权规范的内涵。后者需要运用多种宪法解释技术才能清楚呈现;第二、“劳动”在我国制宪过程中始终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承认技术而存在的:通过政治区分、政治动员、政治承诺、政治驯服等具体技术而承认社会主义宪法上的“人”,因此劳动权规范不仅是一种基本权利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承认规范。第三、也因此,宪法劳动权具备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并非仅仅具有道德意义或宣示作用,而是体现出这种承认规范内部的相互承认结构:劳动权作为一种义务,从根本上说不是一种道德宣示,而是一种政治宣示,如果说是一种道德宣示,也不是一种对私人道德的承认,而是个体对一个特定社群根本政治道德的承认,由于此种承认,该社群在文化与信仰上取得了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可能,同时个体也在这个规范的形成中获得特定政治社群的承认。中国宪法学研究应该从宪法自身演进的时间结构中发现真实隐藏的思想基础与立场。
本文的论证结构展开如下:首先,笔者将运用宪法解释学的基本技术,以宪法文本为对象,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与揭示,通过这种揭示,笔者将表明劳动权规范的内涵不能简单用西方自由主义立场下基本权利谱系中的“自由权”或“社会权”来标识,因为语词背后的真实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其次,要分析此种差异的原因,需要我们追溯从苏维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到新中国宪法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劳动与劳动权所具有的政治功能与政治思想才能清晰的呈现,笔者将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梳理,以凸显劳动权在我国革命与建国的历史进程中的真实性质;最后,笔者要在第二部分梳理的基础上说明,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是我国宪法真实国家伦理的表现,而这种国家伦理需要在一种相互承认的结构中才能实现。因此劳动的双重性具有重要的思想意义与正当性宣称,而非简单的道德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