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既是对新中国法统的开创,也带有很明显的过渡性质,对于劳动权规范体系而言,其承认规范的基本属性也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共同纲领》在建国时刻的历史使命不同,《54宪法》的历史使命主要是要在根本法的层面指明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与实现该任务的内外条件,在这些条件中,确立与承认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的主人,从而促使其发挥出最大的积极性,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这种确立与承认的标准仍然是“劳动者及其联盟”。我们可以具体将这种承认规范分为两个表现形式:
1、发挥政治团结与政治改造功能的劳动权
《54宪法》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进一步解释:“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主要是依靠劳动过活的。工人阶级必须如同团结农民一样,很好地团结这些劳动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知识分子从各种不同的社会阶级出身,他们本身不能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级,他们可以同劳动人们结合而成为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经过‘三反’‘五反’的严重斗争,许多资本家提高了觉悟,他们表示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38]。
在上述引文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作为承认规范的劳动权,与《共同纲领》相比,政治团结的功能更加明显,这种团结既体现为直接团结工农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也表现为通过改造民族资本主义(最后的剥削者)间接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力量。
2、发挥政治动员与政治承诺功能的劳动权
与《共同纲领》的劳动权规范体系最大的不同,劳动权的设置在《54宪法》中具有明显的经济理性:即鼓舞全体劳动者为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激情与积极性。为此总纲中第十六条规定:“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光荣的事情”不同于“公民的义务”,就因为剥削阶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39],它显然在最大范围内淡化了曾经泾渭分明的“人民”与“国民”的阶级划分,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动员功能。
同时,劳动权也体现出庄严的政治承诺: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障公民享受这种权利。这一规定更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宪法上的预设:社会主义宪法承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与其主人身份的识别标志相适应的劳动权,也就是最终承诺了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国家主人的法权上的可能,从这里开始,劳动权作为一项国家伦理,就摆脱了革命时代生存权意义上的一种手段,而成为国家对其主人必须负有的一项国家伦理,劳动权不再仅仅是生存权,更是一项政治权力。
总之,《54宪法》的劳动权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不仅体现出通过劳动来进行政治团结与政治动员的承认效果,而且构建起了社会主义宪法所独有的国家伦理法则,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国民对立”的话语向统一的“公民”话语的转化,“劳动权”扮演的确认“政治的他者”的斗争功能弱化了,而作为国家共同的建设者与改造者的建构功能开始加强。这又一次体现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智慧的成熟。
(四)劳动权作为承认规范生成轨迹之小结
毫无疑问,前面分析的三部宪法性文件是构成理解《82宪法》劳动权规范体系的重要历史脉络,透过这个脉络,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劳动权在中国宪法的语境中的确既不是生存论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也不是以社会功利主义与福利国家模式为基础的社会权,而是中国革命与建国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技术的表达,它有中国自己的政治论证方式与演进逻辑。我们可以看到,它经过了一个从简单的生存与抗争的革命者承认规范到新政权领导者承认规范最后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之承认规范的叙事。在这个叙事中,也建立并发展了无产阶级最重要的国家伦理:从对劳动者生存权的承诺到对生存权与政治权的双重承诺。《82宪法》要实现的正是这种双重承诺,以完成国家伦理精神的自我实现。
然而,《82宪法》与《54宪法》历史方位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在社会主义过渡阶段已经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部宪法。因为过渡阶段已经完成,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所以“劳动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也就可以成立,这表明了每一个人对成为国家主人的政治承诺,成为一项共和国公民美德的体现,这表明作为国家伦理的劳动权具有一种内在的相互承认(承诺)结构;因为初级阶段的历史特点,“按资分配”仍然存在,因此又预留了“不劳而获”的合理空间,这不是表明国家伦理的亏空,而更加说明国家伦理的自我实现是在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中缓慢进行。
最后,在这套叙事背后,始终有一条隐藏的线索就是“主奴辩证法”,无论是通过劳动者身份的觉醒来抗争与消灭剥削阶级(革命阶段)还是通过劳动者身份来改造剥削阶级(主奴倒置),最后在《82宪法》的叙事框架里来相互承认彼此的合理存在,没有各个历史时期“主人与奴隶”身份的演化与变换,就没有历史前进的力量。
余论:理解“中国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