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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

  

  该条是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劳动权的规范内涵也构成了直接联系。彭真在《报告》中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修改草案再一次把它肯定下来。按劳分配是同各尽所能相联系的。实行按劳分配,应当从思想上要求劳动者并且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劳动者尽其可能地为社会主义劳动。”[18]


  

  从该条及其解释来看,首先,可以将“公民有劳动的义务”的内涵与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解释:有劳动能力者不劳动不能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可见,如果联系该条来理解,劳动义务显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至少具备经济意义:劳动对于维持自身社会生活的必须性与重要性。其次,该条也表明“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非是对一切公民的要求,因为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值得注意的是,该表述是1999年修改宪法后增加的内容,这里的“多种分配方式”按照对修宪增加该款产生了决定影响的中共十五大报告的表述就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体现了一种深刻的政治经济智慧与中国宪法隐含的实用主义与实践理性。也就是说,在目前阶段现行宪法既承认劳动者,也承认不劳而获者(主要是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人),体现出中国宪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政治智慧,从而超越了黑格尔理论中“主人/奴隶”的简单二元划分,笔者在后面将表明,这种相互承认的智慧对于维系现代中国的制度转型(或者说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24条第2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该条是对劳动的一种正面的政治道德的弘扬。提倡“爱劳动”的基本主旨在于“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态度”[19]。笔者将在下面证明,确立此种公民美德,与劳动作为一种唤醒劳动者主体意识与自我意识、最终获得自由的重要价值有密切关系,从而其与“劳动权作为一种承认权的存在”取得了内在的紧密联系。


  

  三、劳动权的思想结构:主奴辩证法与承认的政治


  

  以上三个重要的条款毫无疑问是我们全面、正确、客观(符合中国实际)地理解劳动权规范的重要“意义关联性条款”,我们可以透过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关于“劳动的意义”的重要观点来证明上述条款隐含的共同思想立场与内涵,并得到一个线索清晰的答案: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主奴辩证法”是揭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劳动”具有的意义的重要观点,也深刻影响了马克思关于劳动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的观点形成与发展。简要而言,我们可以将主奴辩证法概括为如下命题:


  

  1、人的本质必须从相互关系中来理解


  

  黑格尔认为,自由的人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自我意识与自我独立性,也具有对他人的依存性与依靠性,因此自由的人是一种相互承认、相互平等的关系。具有自我独立意识的人就是“主人”,不具有自我的独立意识、将自己的价值建立在为他人的生活的基础上的就是“奴隶”[20]。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主奴的分化归根结底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所造成,奴隶失去了对自我、自为的存在价值的追寻。因此,人类历史出现“主奴”对立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对立表现在:主人并不承认奴隶作为自主性的人的独立地位,仅仅是一种工具;奴隶也并没有自主性的自我意识,他们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即“凡是主人对奴隶所作的,他也应该对自己那样作,而凡是奴隶对自己所作的,他也应该对主人那样作。”[21]


  

  2、主奴的产生:个体“自我意识”的相互“生死斗争”而引起


  

  主奴在人类历史上为什么会产生、如何产生?黑格尔没有给出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具体解释,这是马克思完成的工作。但黑格尔从个体的彼此独立意识必然相互争斗的哲学预设出发,做出了完整的解释。个体之间彼此不承认,在黑格尔看来,是由于最初是由于他们的意识都是建立在简单的对自己的认识之上,黑格尔认为这没有摆脱动物性和简单直观的生命存在体范畴。[22]最终,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引起他们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的本质在于“要对方承认自己,而自己不愿意承认对方”,而斗争的结果就产生了作为赢家的主人和作为输家的奴隶。奴隶成为奴隶、无法具有意识到自己的“自为意识”的根本原因,黑格尔指出就是对“死亡的恐惧”。[23]然而,主奴关系建立一直在争斗基础上是糟糕的:无论是哪一方取消对对方,也就是取消了自己。因为:“个人之间的斗争是在要对方承认自己,自己却不承认对方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其手段又是死亡,如果死者是对方,那么自己又由谁来承认?如果自己死掉,那么对方来承认谁?”


  

  3、“劳动”是“奴隶”获得自我意识、与主人取得相互承认的关键


  

  劳动(das Formieren),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哲学中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改变事物的既成形态,同时给既成的事物以新的形态,从而表明劳动是对事物加工改造的活动,是对自然物进行‘赋形’的活动。”[24]可见,劳动的基本功能在于其实践功能:奴隶通过劳动创造世界,也供养起主人。


  

  然而,黑格尔深刻的指出,劳动并非仅仅具有实践功能,而且还具有认识功能:奴隶通过劳动认识到自己除去臣服主人的工具性价值外,经由劳动及其创造,奴隶也发现了“自我”,否定并消解了奴隶对主人的恐惧,他认为,劳动是劳动者对独立的劳动对象的改造,在这个创造独立的劳动对象的过程中,他也直观到了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在劳动中奴隶感觉到自为存在成为他自己固有的了,他并且开始意识到他自身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着。”[25]


  

  换句话说,劳动不仅使得劳动者改造了自然,更重要的是,发现了原来这个世界其实是他自己创造的,在创造出来的独立劳动对象面前,他突然发现了自己,发现了可以克服对主人恐惧的独立意识。更重要的是,主人也发现,虽然劳动是自己驱使奴隶,但真正强大的却是奴隶,因为是奴隶的劳动创造了这个世界,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如果自己的欲望要持续得到满足,只有依靠奴隶的劳动。因此,奴隶由于拥有改造世界的能力,所以他不可能永远受到主人的宰制;主人由于实际命运为奴隶所掌控,所以他终要承认奴隶的独立自由地位。这样一来,通过劳动主人和奴隶之间最终寻到了和解,实现了相互平等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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