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作为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承认技术”:追寻“历史的宪法”
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揭示了至少在理论上我国宪法劳动权通过文本的解读可以得出其规范内涵不仅仅靠第42条来分析,必须要结合相关条款来进行体系解释,从而在理论上得出劳动权规范具有承认规范和权利规范的双重属性。很显然,这与西方宪法文本中无论是作为自由权还是社会权而存在的劳动权都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同时,以上理论上的论证是否就符合我国劳动权在宪法文本和制宪实践中的真实法则?这是笔者要着力论证的第二个问题。因为如果不能从中国自身的制宪实践来印证理论判断,那这种理论就有可能是另一种幼稚病,同时,也不能进一步凸显劳动权在中国实践中的独特作用。笔者将证明:劳动权具有承认规范的属性是真实存在于我国的制宪活动中的现象。
本文的“制宪活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意义范围包括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制定重要宪法性纲领文件的活动与建国后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正式的宪法的活动。确立这一意义范围的正当性在于,我们应该将“宪法”理解为一个复合结构,正如宪法学家尼诺指出的,在这个结构里有“历史的宪法”(historical constitution)与“理想的宪法”两个维度。[29]所谓历史的宪法,更多是一个时间的结构,也即我们不应该把制宪仅仅理解为一个时刻,而应该梳理出它所处的实践传统,包括通过各种非正式的宪法性纲领与文件所逐渐累积起来的一个国家的宪法传统与惯例,它们构成了理解文本意义上的宪法的“背景规范”。对于我国的制宪来说,这种宪法的历史意识同样特别重要,如果我们不能从一个长时段的视野来看一条宪法规范究竟是如何确立的,如何被诠释的,也就很难真正理解它的中国意义。本文将这种历史的宪法分为革命与建国两个基本的阶段,主要通过梳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革命根据地时期)、《共同纲领》与54《宪法》(建国时刻与建国初期)来突显劳动权在我国制宪与宪法变迁过程中的真实规则与内容。这种分析思路笔者又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文本的规范分析;二是围绕文本而展开的社会与历史材料的分析。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权作为划分“敌友”的承认规范
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党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在大革命时期确立红色政权之“政道”的开始。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在法理上创设出的“承认规范”[30]。在这个文本中对于“劳动权”及其相关规范已经有了明确的表述:
首先,这个宪法性文件在规范层面明确了“劳动者”与“不劳而获者”之间的“主奴倒置”,其第一句话就明确宣称:“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在规范的层面明确了这个宪法文件所服务的主体——“劳动群众”。
其次,这个宪法性文件承认了“劳动者”作为统治区“主人”参与政权的正当性。“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份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31]也就是说,通过将工农等劳动群众与“剥削人的人”进行区隔,不是相互承认,而是从根本上剥夺后者的政治参与权,并在道德与政治双重层面上将后者区隔为“政治的他者”。这种政治区分技术还典型表现在该大纲第十六条:“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力。”可见,“劳动”已然成为区隔政治参与者与他者的根本符号。
第三,这个宪法性文件第一次明确承认并承诺了红色政权的经济理性:“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此种以实现劳动对人之生存维系重要意义的承认构成了建国后宪法文本中对劳动权具有社会权性质的根本保证。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这个宪法文件里,“劳动”具有双重的功能:一个是政治上透过是否从事劳动与是否属于劳动阶层的判断来进行“政权主人”与“政治的他者”的区分,对前者的承认就是对后者的政治放逐,在这个文件里,与抗日战争时期对“主奴”叙事不同,中国人\外国人的民族主义思路不起作用,相反,在风声鹤唳的“围剿——反围剿”斗争中,是否属于劳动阶层的阶级标准起到了根本的作用,这反映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时势的敏锐判断与实事求是的政治智慧;一个是经济上通过设定劳动权与工作权来确立与承认共产主义“劳动创造世界”的道德,并作为一项国家伦理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