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要透彻理解这个关于“劳动”的规范体系,就不得不进一步了解“劳动”在中共革命史上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此种“隐藏的宪法”才是纸面的规范得以生成的根本原因。
很显然,在中共革命史上,“劳动”一开始就是作为打碎旧的主奴关系叙事,重建一个新的“敌友”叙事的关键性因素。“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32]“斗争——团结”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阶段的一条主线。那么,如何划分“敌友”,按照美国学者汤森与沃马克的出色研究,可以清晰看到三条标准:民族主义、阶级与意识形态[33]。
在1945年以前,阶级标准与民族主义标准是划分“朋友与敌人”的最主要标准。在两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阶级标准又成为一个首要标准,抗日战争正式爆发后“阶级斗争是以民族斗争的形式出现的,这种形式,表现了两者的一致性”。[34]可见,“阶级”始终是确认、承认“人民”这一政治概念内涵的重要标准,正如1925年毛泽东的一篇重要文章《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阐明的:“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35]
那么,究竟怎样分析“阶级”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注意到,“劳动”始终是一个关键性的要素。在中国共产党刚刚走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它就敏锐发现了这一点。可以说,“劳动”既是一种社会区分与阶级划分的重要技术,更是社会动员与发动革命力量的重要技术。从中国共产党早期的运动史来看,通过描述“劳动”的现象,然后将“劳动者”进行联合,比如早期成立的大量的“劳工会”、工会组织,最后从“劳动”这种现象中提炼出“劳动权”的规范性内涵,这是一条颇为清晰的社会区分与社会动员的双向思路。
早在1921年的一篇文章里,毛泽东很清楚的谈到:
“劳工神圣,一切东西都是劳工做出来的…劳动组合的目的,尤在养成阶级的自觉,以全阶级的大同团结,谋求全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劳动的不得食,劳动者获得罢工的权利!全世界都是劳动者的!全世界劳动者团结起来”[36]
很显然,在这早期的共产党政治论证中,“劳动”实现了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论证了劳动者主宰世界的道德合理性(“一切东西都是劳工做出来的”);二是提出了劳动阶级——劳动者联合的重要性,为将来上升为国家主人的叙事提供了政治可能性;三是阐述了经由描述性的概念“劳动”上升到规范性的概念“劳动权”的逻辑必然性:“不劳动不得食,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为将来在宪法中明确劳动权作为一项实证法的法权,并提出更具体的各项权能提供了法理正当性。
由劳动引申出劳动阶级,由劳动阶级作为参照,在中国共产党后来一系列的政治论证中,进一步区分出具体的劳动阶层,更重要的是以“是否劳动”为标准,也进一步区分出各种“剥削者、不劳而获者阶层”,比如在1933年《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的界定,就完全是以“是否自己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或“完全不劳动”等为标准进行定义[37],又比如在更早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对“地主阶级与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描述也建立在是否存在完全的不劳而获与剥削的基础之上。这就为“敌友”划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为将来在建国后的宪法文件中承认政权的参与者(主)与政权的他者(奴)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总之,诞生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已然形成了以“劳动者”身份为根本政治承认规范的基本叙事,并在适应当时革命形势的前提下完成了对“敌人”与“朋友”的政治划分。
(二)《共同纲领》:劳动权作为“政权领导者”确认的承认规范
《共同纲领》作为建国时刻的一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不仅接续并论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国的正当性,而且进一步强化了以“劳动者的政治领导权”为核心的承认规范。与革命时期不同,“劳动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法的革命者之主体资格,更表现为一种“劳动者的政权领导权”。这时的承认规范表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 以“劳动”为核心的“主奴”关系由革命时期的“敌友”关系在《共同纲领》里转变为“国家主人”与“专政对象”或“人民”(劳动者与劳动者同盟)与“国民”(剥削者)的叙事。在序言中,《共同纲领》首先宣称:“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这是劳动者成为国家主人的“主奴辩证法”的生动展现。劳动者成为新政权的参与者,享有民主政治意义上的“劳动权”。
其次,“劳动”不仅仅构成了对国家主人的承认与识别,而且成为改造专政对象的重要工具。《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必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予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从这个时期开始,“劳动”就成为相互承认的一个中介与条件:只要由剥削者转化为劳动者,在政治上就可以由他者成为主人,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剥削者由于接受改造而承认了劳动者的道德优越性,劳动者则在剥削者转变后承认他的政治合法性。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劳动的转化功能与中介技术延续到后来对民族资本主义进行最终改造的历史活动中,从而更加强化了“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标志。
最后,“劳动”在共同纲领中第一次作为政治道德与国家伦理而被明确承认。《共同纲领》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总之,《共同纲领》中的劳动权规范体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继承与发展。一方面,它继承了“劳动者”是主人的根本思路,并提出和承认了它的同盟者,即一部分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与民族大义的剥削者(民族资本主义),同样也通过劳动技术预留了对他们的身份加以改造和转变的空间;另一方面,劳动在规范体系中更明显体现出转化与改造的政治功能,预设了对剥削者承认的条件与可能。同时,作为一项国家伦理,在规范体系中也明确建立起来。
(三)《54宪法》:劳动权作为确认“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造的主人”的承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