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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公法俘获”及其意义

  

  
  其实哈贝马斯已经提示我们,道路不止一条。只是基于其“商谈伦理”立场,他认为自己的方案是最佳的。在《事实与规范》一书中,哈贝马斯曾谈论过其他学者提出的思路。 [35]其中一条是关注主观权利的可诉性。基于其商谈伦理立场,他否定了这种方法的可行性。但欧洲人权保护机构目前其实正是沿着这条路前进的。1998年通过“第十一议定书”,欧洲人权保护机构得到改组,新的具有更广管辖权的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得以建立。其目的在于加强对个人申诉案件的管辖,简化诉讼制度,缩短程序期间,强化制度的司法特性和独立性。2004年“第十四议定书”加强了人权法院的有效运行,确保对个人申诉在筛选和处理上更加快捷。这些改革大大促进了各国国内公法的调整,也增进了对各项人权的保护。联系到德、美等国通过诉讼推进公法的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条道路的确有可能促进个人自治与公共自治的良性循环。

  

  
  在《近代私法史》一书的末尾,针对社会法治国中私法的重重危机,维亚克尔不禁感叹:“私法学的未来暂时还让人捉摸不透。”[36]的确,无论私法能否重获昔日辉煌,它都必须面对与公法的新型关系。公法学又何尝不是同命相怜呢?没有对公私法关系的恰当定位,公法学也断难走向充满生机的未来。

  
【作者简介】
刘泽刚,男,1974年生,湖北郧县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导。
【注释】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5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6页.
William L. Prosser , Privacy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48, No. 3. (Aug., 1960), pp. 383-423.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652A-E (1997)
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王秀哲:论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王凤民: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载《学术交流》2006年2月.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章.
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7页.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页.
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24页.
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编人格权".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94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9页.
张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载《法学评论》2007年1期.
格鲁吉亚宪法24条规定:"一、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都有权以口述、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二、大众传播媒介自由,禁止进行新闻检查,三、国家和个人无权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菲律宾共和国宪法(1987年)第三章第7条规定:"人民了解公共大事的权利应予承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应向公民提供接触官方案卷、有关官方行动、交涉或决定的文件和记录,以及政府用作政策发展依据的研究资料的条件。"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表达自由条款之下也有相关规定,"……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著名人权专家诺瓦克在其《民权公约评注》中,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引相关条款解释为"寻求信息的权利"。见《民权公约评注》第340页。
参见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68-70页.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López Ostra v. Spain, Judgment of 9 December 1994, Series A, No.303-C; (1995) 20 EHRR 277.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7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0页.
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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