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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的人民制宪权

  

  1939年、1949年之交,毛泽东接连发表了《<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文章,在中国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完整理论,并对它作了系统的说明,不仅回答了当前时局中提出的种种问题,而且回答了中国现阶段民主革命和未来建设新中国的一系列根本问题。《新民主主义论》开宗明义地提出“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他十分明确地回答:“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37] 毛泽东把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民主主义的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的革命。他认为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革命过程。所谓民主主义,又区分为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根据世界革命进程和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毛泽东把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的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称为旧民主主义的革命,以后的民主革命称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即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革命。毛泽东敏锐地洞察到,“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力量。”他指出,“现在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38]。


  

  毛泽东按政权的阶级性质把世界的共和国划分为三种国体,(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既区别于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前者已经过时,后者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39]


  

  “在今天的中国,这种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式,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形式。它是抗日的,反对帝国主义的;又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的”。[40]“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41]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为中共成立28周年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该文总结了中国革命100多年的经验教训,论述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界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职能及其最近与将来的任务。毛泽东把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总结为一条,那就是工人阶级(经由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42]


  

  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关于新中国的国体的理论。“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3]


  

  这些主张贯彻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最后落实在新政权的构成中。《共同纲领》序言宣告,“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关于基本权利主体的规定使用的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各民族”,没有采用一般宪法的规范用词——公民。周恩来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特别交待,“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对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团结和生产有利的。”[44]


  

  (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新中国制宪权主体的历史生成路径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来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共产党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殊形态和名称;从国际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大视野来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统一战线理论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整合政治力量的方式;从人类政治力量联盟、联合的历史角度来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属于政治中求同存异,对付共同的敌人,实现共同利益的各种联合形式中的有核心的紧密型的联盟。


  

  作为一种政治联合的方式,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目的型的联合,这个目标不同于第一次国共合作,也不同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要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建国即制宪权的行使,因此,统一战线的结构必然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制宪权主体的结构,或者说国体。


  

  政治联盟可以是松散型的,即会议型的或合作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形成一个新的固定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以原来的一方为主体,其余各方为同盟者,也可以由各方平等地重新结成一个组织。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国民党为主体,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没有固定形态;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领导权则最终掌握在共产党的手中。1945年重庆谈判与1946年1月旧政协的召开是一种和平建国的尝试,此时的统一战线仍然带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遗痕。 但是,1946年蒋介石发起的全面内战和尔后的“国民大会”的召开正式宣告和平建国的梦想破灭,国共矛盾不可调和,统一战线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国民党反动派成了统一战线直接的和主要的敌人,领导权逐渐掌握在共产党的手中。随着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范围取得胜利,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海外侨胞的热烈赞成和迅速响应。1949年9月新政协的召开标志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彻底胜利和完全的成熟。


  

  这里无需详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形成的具体过程,只需提示两个基本的事实:第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建国而形成的;第二,新中国制宪权主体的复合的结构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结构相一致。两个事实结合起来说明了一个道理: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的制宪权主体是历史地形成的,被革命斗争的事实所验证。


  

  现在的统战学多半仅仅把新政协看作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忽视了该机构作为“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主权者代表机构的历史作用,因此不能张显其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联合战线”、第二次国共合作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自1954年以后至今仍然存在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区别。新政协具有三种功能:一种是制宪特别代表机构,但限于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一种是(代行)普通的代表机构;一种是民主协商机构。从法律的观点看,只有在1954年以后,即全国人大成立以后,全国政协才作为纯粹的民主协商机构存在(实际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自1949年第一次闭幕之后没再召开过)。


  

  如果说统一战线整体上是一种体现妥协美德的政治策略的话,那么,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担当制宪机关则意味着妥协的美德被提升为当时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对阶级斗争原则的重要的补充。易言之,第三种形式的共和国是一种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混合的主权制,而统一战线是实现混合主权制的实用的政治路线,全国政协是中国在特殊形势下的主权机构。


  

  (三)到何处去找人民?——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组成及其性质


  

  新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解决了新中国制宪权主体或者说国体的理论问题,以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有效地完成了反帝、反蒋的政治力量的整合。1949年面对建国的任务,通过什么方式建立什么样的机构来代表各方面的力量,从而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呢?这是一个难题。正常的建国是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特别代表,授权特别代表制定宪法,当然,这不是说制宪的机构不能和日常代表机构合一。可是解放战争尚未完成,此时,到何处去找“全国人民”呢?于是,共产党退而求其次,采用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形式,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行使制宪会议的职能,也由其充当日常的代表机构。但政协面临两大难题:第一个是,待解放区人民如何被代表?第二个问题,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不是选举产生的,如何具有代表性?


  

  待解放区的代表问题不仅是1949年面临的难题,而且是一直困扰中国的难题。二十世纪我们解决了两个殖民地——香港、澳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台湾问题尚悬置待决。宪法学与政治学著作关于人大代表的叙述对于香港、澳门回归以前的代表,对于台湾的代表从来不多置一词,因此之故,这个问题成了无人问津的理论难题。我个人认为,待解放区的代表除了政治符号与策略意义外并无实质意义。“待解放”,就意味着还存在主权之争,双方都主张主权,而实际占领的是国民党政府。对于这些地区的主权,决定性的要素是战争。如果解放军胜利,新中国自然取得主权;在尚未占领之前,只能主张主权而无法行使主权,就像今日对于台湾一样。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代表名额中给待解放区分配了7名。待解放区的代表实际上无法代表,他们无法得到他们“代表”的地区的人民的委托,其行为对于这些地区的人民也不发生实际效力。香港、澳门在回归之前,是否能叫做“待解放区”无关紧要,但它们的代表问题和待解放区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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