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动转向法治,是我国治理方式的革命,它能为
宪法的切实实施创造重要前提。但是,我国各阶层要继续努力才能完成这一转变。因为,运动虽是较为原始、粗糙、简单的治理和执法模式,但它易于为权力人士所掌握和运用,并且有传统观念的认同和支撑,在我国有深厚的政治文化基础;法治虽是较为先进、精致的治理和执法模式,但操作复杂、有较多前提性要求,而且在中国没有太多的政治文化积淀做基础。
(3)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虽可获得一些短期效用,但从长远看对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危害甚烈,通常不宜采用。由运动本身的特性所决定,运动要么发动不起来、开展不下去,要么必然破坏法制、造成人治。另外,由于同样的原因,掌控运动的权力中心会不得不超越法律,强行处置某些敏感的、可能影响运动全局的案件,如重庆的李庄案;运动中的权力中心为完成既定治理目标、展示治理业绩、提振士气,也难免对某些指标性案件做政治性操控。但是,这些做法都很难不留下破坏法制、推行人治的痕迹。尤其是,为了统筹全局推进运动,权力中心可能为了达到某种预设目标而在所辖区域实行“举国体制”,从而既打乱了
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格局,又侵犯了公民多种基本权利。
就说重庆用“举国体制”办理的那两件敏感的、指标性的案件吧。打黑除恶运动的权力中心处置这些案件,给大众留下的印象是:先做舆论铺垫,通过官方媒体发表一些没有经过查证的话语(诸如李庄的“够黑、钱多,人傻,快来”,文强的“重庆没人能动我”等)和疑似犯罪情节,掌控舆论制高点;在审查起诉前做出最终处置决定;然后法检公相互配合按既有决定完成定罪量刑并宣判;接着官方媒体按判决书基调对材料做取舍,进行宣传报道;找学界人士一面倒表态支持法院判决,同时在全国范围封杀民众和学界的不同看法。
于是乎,从表面上看,运动的权力中心对这一切组织严密,指挥若定,环环相扣,大获成功,但在其光鲜表面的背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却因此而受到了20余年来仅见的重创,以致人治猖獗,司法权威流失,公共机构公信力降低。这类做法牺牲了法治和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它把按
宪法规定应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放到了提线木偶的位置;它用政治运作在功能上取代了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它让
宪法和法律屈从于权力人士的意志;它把全国民众关注的庭审恶搞成了一场滑稽戏,使得司法审判近乎成了民众的笑柄(如李庄案);它从根本上削弱和动摇着国人对司法原本就很少的信任。所有这一切,都悄悄地、然而也是真实地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4)独立公正的司法对于中国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至为重要,不宜对司法程序进行政治化操控。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针对官方的说法:“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第一句话显然是讽刺近年来流行的用“讲政治”来变相冲击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做法。何谓政治?没有人赋予这个抽象概念以具体内容,如果说有内容,那也主要指权力人士不断变幻的意愿。有些权力人士对司法进行政治化操控,实际上是为了让司法随时随地为实现权力人士时下的治理意图服务。他们或许自认为这是在帮执政党,在加强和巩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但实际上他们很可能是在损害、削弱执政党的地位和权威。
严格实施
宪法和法律,厉行法治,应该是我国当代最大的政治,要讲政治就应该讲这个最大的政治,切不可打着讲政治的招牌,用一些内容含混、不断变幻的套话妨害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历史经验表明,统治者如果无视
宪法,恣意妄为,惘顾潮流,自作聪明,玩弄司法,社会和国家会为此付出极沉重的代价。到了网路时代了,70后,80后,90后,他们大都受到过良好教育,关心国家的前途,了解世界的发展,老一代人沿袭传统思维定势,靠说一套做一套,靠隐瞒真相、强词夺理来应对他们,最终不仅不会起作用,还会被他们厌弃。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1976年四五运动中当年被认为是“反动至极”的那句话:“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秦皇的封建时代已一去不返了。”这句话一度集中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觉醒。自那时以来,34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今天的中国似乎到了需要官和民一起来郑重重温这句话的时候了。
从维护自身地位和公信力的角度看,司法最忌讳政治操弄,因为政治操弄历来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所以,现代国家的统治阶层,即使事实上操弄了司法,他们口头上也一定坚决否认。我国如果公开要求司法人员办案“讲政治”,不仅与《
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
宪法》第
5条关于宪法、法律地位和法治的规定相背离,似乎也不甚明智。
(5)我国行之有年的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顺应了世界潮流和历史趋势,也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利益,应该继续推进。废除死刑是世界刑事法制发展的潮流,因此,我国行之有年的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政策顺应了这一日益壮大的潮流。不仅如此,限制和减少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并争取逐步做到除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外一律不杀,最终完全废除死刑,应该是我国死刑制度今后演进的方向。所以,我国近年来实行的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政策,不应因一时一地的情况而受权力人物的情绪左右。另外,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限制、减少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向,与这个伟大目标所预示的方向是相同的。国家或政府在运用暴力方面进行自我克制,对社会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仁者无敌”,国家和地方都应该逐步自觉放弃运用重刑乃至极刑来立官威和展示治理成效的做法。这类做法在当今世界已经显得过于落伍和不文明。
我国现在的死刑制度,尤其是在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领域实行的死刑,由于法律规定的量刑的数量标准因严重脱离实际而形同虚设,实际上已经基本上蜕变到了人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被告的生与死在一个很大程度上是由权力人士的意志而非法律决定的:一个人的贪污或受贿数量在10万元以上,在法律上就可以说是数量特别巨大,此时若权力人士再给他/她来一个无客观标准可以度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观认定,按法律规定他/她就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方面,一个人受贿金额即使数以亿元计,如果权力人士按其意志不想让他/她死,他们也可以影响法院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实际上最后一般都不会执行。翻翻这几年的死刑记录,人们还可以发现,有受贿数额过亿者,审判时幸运地遇上权力人士要“彰显死刑改革决心”,于是获死刑缓期执行,保住了性命;可也有受贿只几百万,但不幸碰到权力人士正好要“彰显”“反腐败决心”,于是被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并被飞快核准飞快杀掉,如郑筱萸。从这些活生生实例中,民众看得到的全是人治,看不到法治和体现尊重和保证人权的罪刑法定等内容。
因此,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领域的死刑近乎完全人治化了的状况下,这个领域继续实行立即执行的死刑很可能会造成一些非常不公平的情况,所以,原则上说,在其完成法治化改革之前,有关最高国家机关似可考虑暂停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立即执行的死刑。另外,近年来媒体不时报道判处某人死刑是为了“彰显”某种“精神”,或“彰显”某种“决心”,官方也很坦然地认可甚至欣赏这类说法。或许这正好反映了相关领域的死刑判决没了客观标准、被告的生与死很大程度由权力人士主观意志决定的真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