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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的阳光照亮刑事法适用之路

让宪法的阳光照亮刑事法适用之路



——就文强死刑复核等问题向有关最高国家机关恭陈宪法意见

童之伟


【摘要】打黑除恶非常必要,但适用刑法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下级法院适用法律是否守宪的问题应纳入死刑复核范围。快速核准死刑不太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死刑核准须留意重庆运动式执法的背景。重庆法院对文强罪行的归责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担责体制,且法检公三家办案未依宪法规定相互制约,法院未按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文强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程序瑕疵,适用刑法疑似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须留意有人“民意”假造,刻意误导上边和百姓。最高院复核文强等死刑应坚守法治原则。有关最高国家机关对地方法院不守宪应有所处置。应避免对司法做政治化操控。司法政治过度化不利于巩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1]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领域的死刑近乎完全人治化了的状况下,有关最高国家机关可考虑暂停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立即执行的死刑,同时应尽快修改刑法将量刑标准纳入法治轨道。对最高院是否应核准文强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本文作者不应回答,也不具备负责任地回答这个问题的条件。对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来说,没有比合宪合法和公正地裁判案件更容易树立权威和公信力的事情。对于法学者来说,应该没有比宪法和公正价值更高的东西。
【关键词】宪法;法院;文强案;刑事法适用;死刑复核
【全文】
  
  最近半年,重庆乃至整个中国,司法界真是大戏连台啊,李庄案余音未了,又迎来了对文强等人的审判和死刑复核。对李庄案,陈有西律师的有关课程讲得很清楚,[2]范忠信教授的法理与伦理反省评析得很透彻。[3]我今也借打黑除恶运动的东风,主要针对文强等案并结合李庄等案,检讨一下重庆当地法院在适用刑事法过程中是否遵守宪法的问题。

  
  像关注重庆打黑的所有其他人一样,我注意到了新闻媒体的以下报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4日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21日对文强案二审宣判,重庆高院认为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4]重庆高院已将文强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复核通过会被立即执行,如被发回则一般会转为死刑缓期执行。

  
  看来,重庆“打黑除恶”取得了很大成功,尤其是从公安队伍中前所未有地挖出了那么多害虫,不免让人赞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像文强这样罪行十分严重的一些人,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但是,对于他们的死刑是否应该立即执行的问题,辩护律师和检控方的意见是对立的,有的一审法院合议庭内部曾有争议,而且,据我所知,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实际上也很不一样。

  
  我知道,在一个国民对贪腐犯行都习惯于高喊“严惩”且习惯于舆论一律的国度里,任何人发表与“主流”舆论相左的意见,都会让居于威权者地位的人士感到不快,随之而来遭受的几乎一定是专职或兼职的“网络评论员”的咒骂。古代士大夫在这种境况下,往往会提出“读圣贤书所为何事”的问题以自励。今天,我也很愿意以“做宪法学所为何事”这句话来反躬自问,并借以激发自己说出真实想法的勇气。

  
  记得读过刘瑜先生写的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敌人的权利》。文中写道,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正当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或者看这个社会能否容忍其政府以“国家安全”之类神圣至极的名义来践踏“敌人”的人权。所以,我确信坏人的人权,如黑恶团体老大的在受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台湾被称为“司法人权”),同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另外我记得,数年前在纽约访学时,曾见到一群人举着横幅和标语牌,在大约是90街附近与中央公园平行的大道上集会示威,并且用喇叭对着一栋大楼愤怒地呼口号。我走近一看,原来那栋大楼是联邦卫生管理机构所属的一个动物实验室,游行示威者是在抗议狗啊老鼠啊受到了虐待,是在关心畜生们的“人权”。这件事近几天总是连同这样一个问题窜到我的头脑中:在“打黑除恶”运动中被判了死刑的那些人的确是坏人,被判了较轻刑罚的人也绝非毫无过错,但他们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难道就不如美国那些人眼中的一条狗?所以,下面我会站在宪法的立场,说说对于重庆有关法院适用刑事法的观感。本文有些说辞,客观上可能有帮助被告维护司法人权或正当权利的意味。

  
  但是,从主观上说,我撰写此文,完全是基于维护我国宪法的地位和权威的考虑。本文结合少许敏感的和标志性案件,探讨了重庆打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当地法院在适用刑事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违背宪法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处置的考虑。这些宪法意见,敬希有关最高国家机关领导者垂注。

  
  1.似应将适用法律是否守宪纳入死刑复核范围

  
  “人命关天”,而且,重庆“打黑除恶”中的有的典型性判决,如文强的死刑判决,肯定会成为对全国“打黑”产生深远影响的标志性事件,[5]从而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这就是说,最高院如果核准重庆高院刚刚报请复核的死刑,今后必有更多的贪腐官员会被援例判处死刑;反之,如果最高院不核准其死刑,则今后类似官员一般会被援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重庆现在报请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是否被核准立即执行,法律、法学界人士应该高度关注。最高院应否核准死刑,复核内容虽然涉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诸多内容,但着眼于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我们不妨将最高院的复核内容,简约地概括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刑事法是否正确的问题。现在看来,复核重庆高院最近提报的死刑,不能回避一些其本身虽极为重要,但却长期被法律界、法学界人士忽视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法院适用刑事法正确?什么情况下法院适用刑事法不正确?应该用什么标准衡量法院适用刑事法正确与否?

  
  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是法院适用刑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可据以判断法院适用刑事法是否正确的最重要衡量标准。宪法是执政党最根本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相统一的表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6]如果法院适用刑事法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其判决就是有宪法瑕疵的判决,应按不合宪做相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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