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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的阳光照亮刑事法适用之路

  
  (2)“讲政治”也是应该的,但得看你所讲的政治是什么具体内容,以及基于什么目的。孙中山先生早就说过,政治就是众人的事。从我们今天的观点看,政治也无非是关乎我国全体人民最大利益或幸福的事情。所以,政治有小政治与大政治之分,大政治即整个中国的整体利益,它是由宪法、法律体现的,是真正的政治;小政治就是地方、单位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公共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意愿。从法治的高度看,小政治并非中央所说的“讲政治”中的“政治”。在宪法、法律面前,如果一个人所讲的内容真的是政治,那它一定是与宪法、法律吻合的。因此,决不会有根本内容与宪法、法律不同乃至严重冲突的政治;不论什么人,如果其所讲的政治在根本内容上是与宪法、法律冲突的,那他/她口里的“政治”一定是冒牌的政治;如果他/她试图让宪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屈从于他/她口中的“政治”,那他/她无异于是以冒牌政治冲击和否定真正的政治。

  
  (3)宪法和法律体现着我国最大的民意,即13亿人民的民意。所以,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适用法律,不能被个别地方、个别情况下由数量不等的公民表达的“民意”所左右,尤其不能受一些无来由的“山寨民意”的影响。所以,对于网络上由持特定倾向的一部分人表达的“民意”,或由六七个、甚至两三人举一个横幅,四五个人凑在一起放一挂鞭炮表达的廉价“民意”或人造“民意”,一定不能太当一回事,不能让法律的适用受这种冒牌民意的左右。否则无异于全国13亿人受到少数人、几百人、几十人、甚至几个人的精神绑架。

  
  说到“民意”,还应该看到,当今社会是有着相当浓厚的盲目“仇官恨官”意识的。最为极端的情况是,湖南永州三名无辜法官被没有理性的凶徒杀害,居然有市民去给杀人者送花圈,这种情形令人痛心。现在只要说杀贪官,几乎百姓没有不赞成的,但是,依法律,贪官中的绝大多数是不能杀的。所以,“对民意”一定要理性看待。

  
  10.留意“民意”假造,尊重多元的意见表达

  
  我曾经听人议论:“重庆审判文强,那些鞭炮放得让人作呕。看不出文强与他们有什么仇。做假做得太过分了!”我今对比了张君案与文强案。我通过谷歌和百度输入不同词句做了广泛搜索,有四点无法理解的发现,请对比思考:

  
  (1)张君犯罪集团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残忍杀害28人,重伤5人,轻伤15人,可谓罪恶滔天,但张君在重庆被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网上完全没有任何关于重庆市民打横幅、放鞭炮庆祝的记载,只有鼓掌的记载。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张君的罪行和民愤,都远超文强,可不知为什么判决和执行张君死刑时,重庆没有出现哪怕一个打横幅、放鞭炮的“群众”。

  
  (2)看不出文强直接做过什么特别伤天害理、激起巨大民愤的事情,黑恶罪行的受害者与文强没有直接关联,但文强被判死刑,一审和二审宣判,重庆居然每次都有“群众拿出了提前准备好”的横幅、鞭炮游走和燃放,以示庆祝和支持,同时媒体对此也大肆张扬。文强确实罪行严重,但他毕竟没有直接指示、指挥或动手杀人伤人抢财物,且平时都是代表警方以“好人”的身份亮相的,不知何以重庆人民恨文强会超过恨张君?这种气氛是自然的还是人为制造的,值得查考。

  
  (3)打横幅、放鞭炮的人表情平静、漠然,公事公办完成任务的态度网民们可一目了然。举“打掉黑社会保护伞文强,党和政府英明”条幅的是6人,等距排列,后面没见有人追随。举“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横幅的,是2人,后面虽然还有人,但从站位和面对的方向看,他们都在忙活自己的事情,不像是这个横幅的支持者。至于放鞭炮的,怎么看也只有两人,其中一个口里刁着一根烟,态度都像是在完成什么人布置的任务,而且有警察配合。

  
  (4)媒体称,宣判文强死刑时,“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如果真是这样,他们活动是应该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报批的,否则就是非法的集会游行,但网上没见关于他们的活动有谁曾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报批的报导。按理非法集会游行警方应制止,可人们看到的却是警察为他们的活动清了场。事实上,放鞭炮制造那么多噪音和垃圾,不能是普通人都可任意为之的。

  
  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人员与活动,都是前述“举国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说,西南政法大学所在的重庆,有那么多法学专家,他们对重庆法检公三家适用刑事法明显不符合宪法的问题,不可能看不到,但他们居然没有能够对之有一丁点微词,这当中的奥秘让人有点捉摸不透。难以理解的是,对于有些显然遭受刑讯的被告人的司法人权,法学家们居然没有任何一丁点声援,对于“打黑除恶”案件的审判,他们居然没有发表过一丁点不同于判决书的看法!自由地评论个案裁判,历来是司法民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重庆似乎严重缺乏这种内容。一部分人得到了“课题费”被封了口,可以理解,但毕竟没拿过“课题费”的人更多,而且他们通常都是有正义感和宪法、法治意识的。

  
  人的观念是多元的,现代社会尤其如此,对任何事情人们都不可能没有不同看法。所以,在一个数千万人的直辖市,如果不同意见在当地能够得到尊重,不可能凡发言者都按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口径表态。没有不同意见的表达只能说明人们无法表达,可能是因为自主发表意见风险太大,相关基本权利缺乏起码的保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媒体勇于刊载——这都是凭常识和生活经验就可以推断的情况。

  
  我曾经直接针对文强案写评论文章投稿某报,得到的回应是“上边有禁令,不准讨论文强案”!这可以说是在处置文强案方面存在某种“举国体制”的又一个证据。

  
  11.有关最高国家机关对地方法院不守宪应有所处置

  
  在违宪审查制度能有效运作、已经有了若干个无可争议的合宪性审查例或判例的立宪国家,违宪一般表现为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在这些国家,法院通常事实上没有或被推定没有适用法律违宪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基本情况与那些国家不同,不仅法律、行政行为有可能违宪,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有违宪的可能,而且,我国确实已经有了一些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违反宪法的事实。[9]存在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违宪的问题,是我国有别于其他许多立宪国家的一个“特色”,这一“特色”显然不是所谓中国模式的应然构成部分,但却是它的一个实然的组成部分。地方法院适用法律不遵守宪法,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必然后果。

  
  我国实行人大制度,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最高院、最高检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机关,因此,对地方法院不遵守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予以关注和进行处置的主要职责。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解决这个问题所需要的宪法地位和最丰富的宪法、法律资源,不仅包括修宪、释宪、立法、释法,还可以督促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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