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讲政治”也是应该的,但得看你所讲的政治是什么具体内容,以及基于什么目的。孙中山先生早就说过,政治就是众人的事。从我们今天的观点看,政治也无非是关乎我国全体人民最大利益或幸福的事情。所以,政治有小政治与大政治之分,大政治即整个中国的整体利益,它是由
宪法、法律体现的,是真正的政治;小政治就是地方、单位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公共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意愿。从法治的高度看,小政治并非中央所说的“讲政治”中的“政治”。在
宪法、法律面前,如果一个人所讲的内容真的是政治,那它一定是与
宪法、法律吻合的。因此,决不会有根本内容与
宪法、法律不同乃至严重冲突的政治;不论什么人,如果其所讲的政治在根本内容上是与
宪法、法律冲突的,那他/她口里的“政治”一定是冒牌的政治;如果他/她试图让
宪法、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屈从于他/她口中的“政治”,那他/她无异于是以冒牌政治冲击和否定真正的政治。
(3)
宪法和法律体现着我国最大的民意,即13亿人民的民意。所以,按
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适用法律,不能被个别地方、个别情况下由数量不等的公民表达的“民意”所左右,尤其不能受一些无来由的“山寨民意”的影响。所以,对于网络上由持特定倾向的一部分人表达的“民意”,或由六七个、甚至两三人举一个横幅,四五个人凑在一起放一挂鞭炮表达的廉价“民意”或人造“民意”,一定不能太当一回事,不能让法律的适用受这种冒牌民意的左右。否则无异于全国13亿人受到少数人、几百人、几十人、甚至几个人的精神绑架。
说到“民意”,还应该看到,当今社会是有着相当浓厚的盲目“仇官恨官”意识的。最为极端的情况是,湖南永州三名无辜法官被没有理性的凶徒杀害,居然有市民去给杀人者送花圈,这种情形令人痛心。现在只要说杀贪官,几乎百姓没有不赞成的,但是,依法律,贪官中的绝大多数是不能杀的。所以,“对民意”一定要理性看待。
10.留意“民意”假造,尊重多元的意见表达
我曾经听人议论:“重庆审判文强,那些鞭炮放得让人作呕。看不出文强与他们有什么仇。做假做得太过分了!”我今对比了张君案与文强案。我通过谷歌和百度输入不同词句做了广泛搜索,有四点无法理解的发现,请对比思考:
(1)张君犯罪集团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残忍杀害28人,重伤5人,轻伤15人,可谓罪恶滔天,但张君在重庆被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网上完全没有任何关于重庆市民打横幅、放鞭炮庆祝的记载,只有鼓掌的记载。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张君的罪行和民愤,都远超文强,可不知为什么判决和执行张君死刑时,重庆没有出现哪怕一个打横幅、放鞭炮的“群众”。
(2)看不出文强直接做过什么特别伤天害理、激起巨大民愤的事情,黑恶罪行的受害者与文强没有直接关联,但文强被判死刑,一审和二审宣判,重庆居然每次都有“群众拿出了提前准备好”的横幅、鞭炮游走和燃放,以示庆祝和支持,同时媒体对此也大肆张扬。文强确实罪行严重,但他毕竟没有直接指示、指挥或动手杀人伤人抢财物,且平时都是代表警方以“好人”的身份亮相的,不知何以重庆人民恨文强会超过恨张君?这种气氛是自然的还是人为制造的,值得查考。
(3)打横幅、放鞭炮的人表情平静、漠然,公事公办完成任务的态度网民们可一目了然。举“打掉黑社会保护伞文强,党和政府英明”条幅的是6人,等距排列,后面没见有人追随。举“判处文强死刑、法律万岁”横幅的,是2人,后面虽然还有人,但从站位和面对的方向看,他们都在忙活自己的事情,不像是这个横幅的支持者。至于放鞭炮的,怎么看也只有两人,其中一个口里刁着一根烟,态度都像是在完成什么人布置的任务,而且有警察配合。
(4)媒体称,宣判文强死刑时,“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如果真是这样,他们活动是应该按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报批的,否则就是非法的集会游行,但网上没见关于他们的活动有谁曾按《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报批的报导。按理非法集会游行警方应制止,可人们看到的却是警察为他们的活动清了场。事实上,放鞭炮制造那么多噪音和垃圾,不能是普通人都可任意为之的。
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人员与活动,都是前述“举国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说,西南政法大学所在的重庆,有那么多法学专家,他们对重庆法检公三家适用刑事法明显不符合
宪法的问题,不可能看不到,但他们居然没有能够对之有一丁点微词,这当中的奥秘让人有点捉摸不透。难以理解的是,对于有些显然遭受刑讯的被告人的司法人权,法学家们居然没有任何一丁点声援,对于“打黑除恶”案件的审判,他们居然没有发表过一丁点不同于判决书的看法!自由地评论个案裁判,历来是司法民主不可或缺的构成内容,重庆似乎严重缺乏这种内容。一部分人得到了“课题费”被封了口,可以理解,但毕竟没拿过“课题费”的人更多,而且他们通常都是有正义感和
宪法、法治意识的。
人的观念是多元的,现代社会尤其如此,对任何事情人们都不可能没有不同看法。所以,在一个数千万人的直辖市,如果不同意见在当地能够得到尊重,不可能凡发言者都按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口径表态。没有不同意见的表达只能说明人们无法表达,可能是因为自主发表意见风险太大,相关基本权利缺乏起码的保障,或者是根本就没有媒体勇于刊载——这都是凭常识和生活经验就可以推断的情况。
我曾经直接针对文强案写评论文章投稿某报,得到的回应是“上边有禁令,不准讨论文强案”!这可以说是在处置文强案方面存在某种“举国体制”的又一个证据。
11.有关最高国家机关对地方法院不守宪应有所处置
在违宪审查制度能有效运作、已经有了若干个无可争议的合宪性审查例或判例的立宪国家,违宪一般表现为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
宪法。在这些国家,法院通常事实上没有或被推定没有适用法律违宪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基本情况与那些国家不同,不仅法律、行政行为有可能违宪,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有违宪的可能,而且,我国确实已经有了一些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违反
宪法的事实。[9]存在法院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违宪的问题,是我国有别于其他许多立宪国家的一个“特色”,这一“特色”显然不是所谓中国模式的应然构成部分,但却是它的一个实然的组成部分。地方法院适用法律不遵守
宪法,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
宪法监督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必然后果。
我国实行人大制度,全国人大行使监督
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
宪法实施和解释
宪法的职权,最高院、最高检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机关,因此,对地方法院不遵守
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予以关注和进行处置的主要职责。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解决这个问题所需要的
宪法地位和最丰富的
宪法、法律资源,不仅包括修宪、释宪、立法、释法,还可以督促最高院、最高检和省级人大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