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房屋的修缮是另一大问题。资金来源上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皇帝的赏赐。雍正三年谕旨说:“今年雨水过多,人家屋漏,墙垣倒塌,贫乏兵丁,不能修葺,朕心加怜念,所宜特沛恩施,务令咸得安居。著发户部库帑九万两,赏与八旗,每旗一万两,上三旗之内府佐领一万两,俾贫乏兵丁修理房屋,得有裨益。”雍正五年也有类似赏赐。[85]二是官房的租金。[86]雍正元年曾规定,自行修房的所花费用可以抵租:“八旗取租官房,遇有歪斜倾颓、租住之人情愿以己力修理居住者,该管官员将修理价值及如何修理之处,详细料估计算,报明该管大臣,令其修理居住。其房租俟修理价值抵完之日,再行取租。”乾隆十年奏准,凡修理房屋,各旗酌量所得租银数目,将应行修理者修理。乾隆三十六年,规定每旗专门派大臣一员监管各旗房屋,每月检查倒敝租典等情况并存档,年终汇总上奏皇帝。后来又规定,二百两以下的修缮由各旗自行负责,二百两以上的由该旗专折奏明修理,一千两以上的由工部奏请派大臣修理,二千两以上的请旨特派大臣修理。此外,根据保固期限决定修缮责任的承担。[87]
(四)“指扣俸饷认买官房”
开始于雍正年间的“承买入官房地”是解决旗人住房问题的另一项重要政策。这应该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旗人所设计的,其基本特点是市场化。[88]雍正十一年(1733年)议准了“现银认买官房”和“指扣俸饷认买官房”的具体办法。(1)“现银认买官房,拆修听其自便,”也就是马上获得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房产。(2)“指扣俸饷认买官房,俟价值照数扣完之日,听其拆修。”(3)限制投资性质的买房。“如一人名下认买二三所,或指他人名姓认买者,概行禁止。”“若将认买之房,希图获利,本身并不居住,全行拆卖者,永行禁止。”未经坐扣完毕、私行典卖或拆毁变卖砖瓦木料的,通行禁止。但是如果“于十间之内,拆毁三四间,将砖瓦木植变卖,修理铺面房屋,或拆此修彼移居者,皆将情由呈该参领佐领报都统存案,准其拆修。如系认买别旗之房,亦照例呈本旗,行文售卖官房旗分存案,准其拆修。”(3)鼓励居住困难者买房。本来是禁止有房之人再次认买官房的,但如果是“给无房之子弟居住或因本身房屋不敷居住,别买大房者,皆令呈报,准其认买。”且不限制购买方式,“指俸饷”或“交现银”均可。(4)对官员买房的限制。大小官员,若非本管房屋,情愿指俸认买者,听其自便。本管房屋,不许认买,违者依例治罪。[89]
乾隆、嘉庆时在首付款、还款期限以及官员买房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改革。[90]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八旗官员指俸承买官房的首付款数额和还款期限。乾隆三十五年规定,如价银在千两以上,先交一半现银,其余银限八年完结。至千两以下,合计俸银可以五年完结者,仍著按年坐扣;如五年不能完结,亦先交一半,其余银即于五年俸内坐扣。嘉庆元年进一步规定,八旗官兵认买房地指俸饷坐扣者,其房价在一百两以下,定限四年坐扣;一百两以上,定限五年坐扣;三百两以上,定限六年坐扣;五百两以上,定限七年坐扣。如果俸饷不敷坐扣,先行交纳一半,其余仍按年限坐扣。价银一千两以上者,先行交纳一半,其余定限八年坐扣完结。第二,对于官员买房的限制。乾隆时规定,对入官房屋,三品以下官员及兵丁,无论价值多寡,俱准认买,但是一二品大员,惟价在二千两以上至数千两者准其认买。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级官员凭借政治和经济优势垄断小户型房产,造成低价位房产短缺,从而有利于中低收入旗人解决住房问题。当然,如果确实没有房屋居住,也可以认买。但如果诈称无房居住,滥行认买,该管官连同捏结者,一旦查出,一并议处。[91]
总的来说,清代旗人的官房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少见的得到切实贯彻的住房权保障制度。其中,帮助获得住房财产权最主要的方式,但限于财力,未能长期实行,但这是中国古代史上第一次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尝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七、结 语
从先秦到唐代的井田制(五亩之宅)、名田宅和均田制等土地制度中,均有专门的宅地制度,对宅地实行比其他土地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宅地比耕地更早获得永久使用、自由买卖的权利。唐代中期以后,宅地和其他土地均进入市场,国家无力保障每个人均能占有一定数量的宅地,弱势群体不能依靠市场获得住房。这促使国家建立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宋代成为一个转折点。宋代法律承认了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并开始引入司法保障机制,要追究失职官员的刑事责任。清代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流民留养-遣送制度和水冲民房修费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