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县城郭人户虽有房屋,又缘出赁与人居住,难得空闲房屋。今逐等合那趱房屋间数开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一间。
一乡村等人户、小可屋舍逐等合那趱房屋间数开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第五等两间。
急将前项那趱房屋间数报官。灾伤流民老小,在州者州官著人,在县者县官著人,在镇者监务著人,引至钞点下房屋间数内计口安泊。本县及当职官员躬亲劝诱,量其口数,各与桑土或贷种救济,种植度日。如内有现在房数少者,亦令收拾小可材料,权与盖造应之。若有下等人户,委的贫虚,别无房屋那应,不得一例施行。如更有安泊不尽老小,寺院庵观门楼廊庑,亦无不可,务令安居,不致暴露失所。[44]
在另外一份公文中还规定,“指挥青淄等州须晓示道店,不得要流民房宿钱。”这些做法得到了清代灾荒专家陆曾禹的高度赞扬。
“人当颠沛流移之日,身无一文,扶老携幼,旅店不容安歇,道途桥上栖身,冷雨淋肤,寒风刺骨,即壮健者亦将病疫,况饿体愁人,有转于沟壑者哉?富公于青州,首重安顿流民之法,故无暴露失所之人。则凡有流民入境者安可不仿佛前贤,以安其身哉?”[45]
另外一位山东官员滕达道也将流民的“得居”放在“安流”工作的重要位置。
(滕达道)“召城中富民与约曰:流民且至,无以处之,则疾疫并及汝等矣。吾城外废营田,欲为席屋,以待之。民曰:诺。为屋二千五百间,一夕而成。流民至,以次授地,锅炊器用皆具。以兵法部勒,妇女炊,少者汲,壮者樵,民至如归。”[46]
在上述史料以及清代的有关文献中,在安流民这一环节,民间力量均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政府是否切实负责和引导则更为关键。这里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是,虽然救济流民本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却始终没有明确政府为流民提供衣食和临时住所的责任,平时并无救济房屋的预备,更未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47]在荒政著作中介绍的都是这样一些能吏的所谓高招。这和灾民家园重建主要由政府负责且有一定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也是流民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重建家园之资助
在中国古代的荒政著作中,对流民的救助还包括资遣回乡、发给耕牛和种子、重建家园等内容。这里主要介绍其中住房的重建工作。南朝时颁布的《听流民还本诏(十七年正月丁巳朔)》规定,流民回乡没有居宅的,可以占请官地官宅:
“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馀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变本者还有所托。”[48]
明代回乡流民没有房屋者官府代为建造:
“成化元年,令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屋者,有司设法起盖草屋四间,仍不分男女,每大口给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口给牛二只。”[49]
清代有“留养资送”流民的政策(乾隆时还曾一度废除),[50]与前代并无多大区别。当时值得注意的是对灾区被毁房屋的所谓修费银制度——这自然也适用于流民被毁房屋的重建。乾隆年间的《户部则例》规定:“地方猝被水灾,该管官确查冲坍房屋,淹毙人畜,分别抚恤,用过银两,统入田地灾案内报销。”“民间失火延烧房屋,地方官确勘情形,酌加抚恤,所需银两于存公项下支销。”还详细规定了每省损坏房屋的救助数额(各省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以下三项标准综合决定:第一是原来房屋的经济价值,是瓦房、草房还是土房;第二,损坏程度,是全部被毁、材料还在或者稍有坍塌;第三,受灾人家的经济状况,是极贫、次贫还是又次贫。对于房屋被冲毁的要马上予以救济,在灾后再进行复勘,根据灾害情况再行补助。
一奉天省水冲旗民房屋修费银:全冲者每间三两;尚有木料者,每间二两;尚有上盖者,每间八钱。凡验给坍房修费,以二人合给一间银两,如人口数多,所住房少,仍按实住间数核给。
一直隶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全冲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土、草房每间给银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给银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三钱;瓦、草房全应移建者,每间加给地基银五钱,每户不得过三间。
一山东省水冲民房:露宿之时,不论极贫次贫,又次贫,按户先给搭棚银五钱,水退后分别验给修费银两,极贫每户一两五钱,次贫每户一两,又次贫每户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