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个例外:清代旗人的住房福利
清代旗人实行的是类似现代的住房福利制度。旗人住房制度原是都城建设和防卫的需要,但自清兵入关、定鼎北京之后,就成为一项福利制度,是旗人优越的政治地位在经济上的重要表现。其主要内容是旗人(包括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在划定地区居住(北京为内城,外地为满城),住房由清政府免费提供,按照官职高低分配(“世祖章皇帝定都今京师,一统之模大备。都城之内,八旗居址,列于八方。自王公以下至官员兵丁,给以第宅房舍,并按八旗翼卫宸居。”[55]);住房在旗人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但禁止租典给汉人,也禁止旗人到汉人居住区(城外)买房和居住。[56]其分配制度类似于现在所说的福利分房。但从康熙时期就开始出现和汉人的秘密交易,[57]到乾隆时正式放开旗民交产禁令,市场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为贫苦旗人免费提供住房的政策则没有改变,直到清末慈禧时期还有类似的官房建设。[58]
清史学界很早就开始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王钟翰先生及其弟子即发表了许多相关成果,[59]但主要着眼点都在旗房从禁止买卖到准许买卖的转变以及有关旗人和北京社会史的问题(住房是社会史的重要内容),对于这一制度本身及其对旗人住房权的保障作用则少有关注。[60]其实这一制度是中国古代史上第一个得到切实实施的住房权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从住房权保障的角度对此稍作探讨。
(一)“满汉分居”与强制拆迁
旗人在北京最初的住房是侵占汉人的房屋而来,[61]因此有所谓“原罪”包袱(所谓“剃人头者人亦剃其头”),但这不是该制度失败的主要原因。[62]将汉人移出内城是顺治元年“定鼎建号诏”中就确定的政策:[63]
“京都兵民分城居住,原取两便,万不得已。其中、东、西三城官民,已经迁徙者,所有田地租赋,准蠲免三年;南北二城虽未迁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田地租赋,准免一年。”[64]
但迁徙遇到很大的阻力,到顺治五年又再次下诏催办。以下是顺治五年皇帝给户部等的谕旨:
“京城汉官汉民,原与满洲共处。近闻劫杀抢夺,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似此等光景,何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复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皆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除八固山投充汉人不动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城南居住。”[65]
有学者认为这是世界征服史上所罕见,予以激烈批评。[66]这个评价当然是正确的,但仔细思量,迁居城外对汉人未必是坏事,甚至可以说是最佳选择。当时满人是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北京的,手握兵权,汉人苟活尚且不易,哪里还有胆量去劫杀抢夺?因此诏书中所指的劫杀抢夺、彼此推诿主要该是满人。回想元代法律上不许汉人和蒙古人斗殴、蒙古人杀汉人赔偿五十两烧埋银的规定,则在清初北京的汉人在法律上也是得不到平等对待的。[67]因此,顺治的做法未尝不是为汉人着想,单纯用所谓权利的观点是不能对这一历史事件有全面看法的。
真正的问题出在补偿的标准上。顺治皇帝“重念此迁移之苦”,规定对拆迁户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第一,“凡应迁徙之人,先给赏劳银两,听其徐为搬移,限以来年终搬尽。”第二,“原住房或拆去另盖,或买卖取偿,各从其便。”第三,“户工二部详察房屋间数,每间给银四两。”第四,程序上,“此银不可发与该管官员人等给散,令各亲身于户部衙门当堂领取,务使迁徙之人得蒙实惠。”[68]但“每间给银四两”的补偿标准是明显失之粗略,且是远远不足以抵偿房屋实际价值的,差不多同时出台的屋价则例中即使末等房也高达二十两。[69]大概因为感受到上述标准的苛刻,在顺治五年“南郊配享诏”中又出台了一些免除赋税的恩惠:
“北城及中东西三城,居住官民商贾,迁移南城,虽原房听其折价,按房给银,然舍其故居别寻栖止,情属可念,有土地者,准免赋税一半,无土地者,准免丁银一半。”[70]
但即使如此,这一拆迁严重侵害了汉人财产权是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也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搬迁过程颇费周折,一年后才陆续搬完。
(二)“拨给官房”与“给价自造”
随着关外旗人的陆续进京和八旗人口的自然增长,国家包下来的旗人住房制度(“拨给官房”)很快出现问题。这首先表现在分房的标准和形式上,顺治时期主要是实物分配。顺治五年的“拨房数额”即住房分配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