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领催)摆牙喇(护军)披甲给房二间。”[71]
但仅仅十年之后的顺治十六年就规定,“各处取到旗下官员,拨给房屋,各照旧例酌减。”最多的只能分到14间,最少的只有一间。[72]这相比入关之初的待遇已经大为下降。
到康熙初年,开始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地皮仍旧免费提供)。康熙七年规定,“盛京后来甲兵余丁未得房屋者”,照每人屋一间例,折价三十两自行置造。[73]康熙八年降低为二十两。相比于上涨的物价,这一标准的降低无疑是政府难以满足旗人住房需要的结果。既然是货币分配,自然要允许旗人自盖房屋。北京城内土地原是按照八旗方位分配的,“八旗官员兵丁,俱照分定地方居住,”如欲自盖房屋者听,都统、副都统查明本旗空地,令其自盖。[74]这实际也是清政府难以建造足够住房的表现。
这一转变同样影响到了外来归附人员的住房政策。对于外来归附人员的住房保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一向由清政府提供。“工部照所拨旗分,买房安插。若无房屋,工部于本旗空地盖给。”康熙十四年八月的一份档案曾详细记载了 “阵前投诚一品官金进等官及披甲闲散人”房屋赏赐的情况。[75]但康熙八年曾规定,嗣后各处投诚人员,给予官地盖房,照例(每间银二十两)给价。[76]因此,官为建造的应该属于少数例外,提供地皮、给价自盖已成为政府的首选政策。
(三)“无屋可居者”问题
随着人口的繁衍和社会的发展,旗人内部开始出现所谓旗人生计问题,表现在住房上就是“无屋可居者”越来越多,正如康熙皇帝所说的:“曩日满洲初进京时,人人俱给有田房,各遂生计。今子孙繁衍,无田房者日多。”“满洲户口,滋息甚繁,兵丁内无屋可居者有之。”[77]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逐渐成为清政府旗务行政的重要内容。
一是传统的赏赐方式。康熙二十二年,根据工部的题请,将驻防外省官兵在京房屋,由户部给发房价买下来,给本佐领内无屋穷兵居住。
二是“劫富济贫”式的平均主义办法。康熙二十二年,“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八旗贫丁周给房地”,康熙指示说:“八旗官员房屋田地虽皆系从前分占,亦有额外置买者,可令有房四五十间之人,量拨一间,与无房屋人居住。”[78]这种视私自购买住房为非道德、将富有者的住房调剂给无房人居住看作理所当然的观念和作法,体现了八旗传统的旗分制的“供给”、“均分”等原则。
三是建设公共性质的官房。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五月,康熙帝指示八旗都统调查内城旗人住房情况,发现无房旗人达7000多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康熙皇帝发表了与以前有所不同的看法。第一,否定了此前的平均主义思想,不赞成采取抽肥补瘦、劫富济贫的办法:“京师内城之地,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舍,辄兼数十贫人之产,是以低渐狭隘。若复敛取房舍以给无者,譬如剜肉补疮,何益之有?”第二,否定了租赁的办法,认为这增加贫乏兵丁的负担:“贫乏兵丁,蹴屋以居,节省所食钱粮,以偿房租,度日必至艰难。”第三,主张采取积极的建设房屋、免费租住的办法:“于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此屋令无得擅鬻,兵丁亡退者,则收入官。”根据估算,造屋两千间大略约费三十余万两,“譬之国家建一大宫室耳。”[79]根据康熙帝的指示,大学士和八旗都统查看“城垣之下各旗空隙之地有可营建房屋者”奏闻,七月工部尚书即复奏了具体的办理办法,并从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抽调人手,很快建造了16000间房屋,“无房屋旗人,每人给房二间居住”。 [80]此后再也没有抽肥补瘦式的记载。旗人住房的保障工作转向为贫苦旗人提供免费住房、资助旧房维修和鼓励旗人“按揭”购买官房等多元化的更积极的作为。
其后比较大的兴建官房、赏赐贫乏旗人居住的活动有这样几次。(1)乾隆二年,奉旨赏给公产地价银十有六万七千余两,建造官房,分给八旗贫乏旗人居住。[81](2)乾隆十六年,令步军统领查明京城空隙地基,以八旗所盈余的地租银给价置买,交与工部估建官房,赏给贫乏旗人居住。[82]清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还制定了第一份官房建造计划。[83](3)道光元年,皇帝“思八旗丁口繁盛,生计维艰”,决定将芦商生息款内的山东息银五万两,用于“分年添盖房屋,以为贫乏旗户栖止之所”。当时内务府大臣议定,城内左右翼空闲地面五十六处,堪以建盖房二千六百八十八间,每间拟各面阔九尺,进深一丈,高七尺五寸,径五寸。每年建盖房四百间,自二年至七年,共二千四百间。再皇城内有空地七处,建房四百八十三间,拨给内务府三旗贫户居住。城内每年盖造,分拨八旗,每旗房五十间,满洲二十五间,蒙古十间,汉军十五间,交内务府查收,分拨八旗贫户居住。每至十年,咨报内务府修理一次。[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