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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住房权问题

  
  一山西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全坍者,瓦房每间一两二钱,土房每间八钱;半坍者瓦房每间五钱,土房买件四钱。

  
  一河南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一两,草房每间五钱。

  
  一江苏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七钱五分,草房每间四钱五分。

  
  一安徽省水冲民房修费银:极贫之户,瓦房每间四钱,草房每间三钱;次贫之户,瓦房每间三钱,草房每间二钱。

  
  一江西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八钱,草房每间五钱。

  
  一福建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五钱,草房每间、瓦批每间各二钱五分,草批每间一钱二分五厘。

  
  一浙江省水冲民房修费银:楼房每间二两,瓦平房每间一两;草房每间五钱,草批每间二钱五分。

  
  一湖北湖南二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五钱,草房每间三钱。

  
  一陕西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全冲者,瓦房每间二两,草房每间一两;未全冲者者半给。

  
  一甘肃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冲没无存者,每间一两,泡倒每间五钱。

  
  一四川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冲没者,瓦房每间二两,草房每间一两,坍损者瓦房每间一两,草房每间五钱。凡被冲瓦草房竹木尚存者每间修费银自一钱至五钱为率,按情形轻重核给。

  
  一广东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大瓦房全倒者每间一两,半倒者每间五钱;小瓦房大草房大茅草房全倒者每间五钱,半倒者每间二钱五分。小草房小茅草房全倒者每间二钱五分,半倒者每间一钱二分五厘。吹揭瓦房者,每间一钱。

  
  一广西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银八钱,米五斗,草房每间银五钱,米五斗。

  
  一云南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一两五钱,草房每间一两;坍墙修费银两:每堵二钱。

  
  一贵州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房每间八钱,草房每间五钱。

  
  与对鳏寡孤独者的“济贫”政策相比,政府对于灾荒的救助更为重视。这无疑是考虑到灾荒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统治,属于紧急事件,非及时处理不可,但在属于同一性质(荒政)的临时救助和灾后重建之间,还有一些更细致的区分。除了前述的制度化程度不同、政府责任不同以外,在救济原则上也有差别。对于前者,一般采取无差别原则,只要是灾民就予以救济(包括住房救济,前文已经指出),古代称之为“先抚后赈”。清代的荒政著作《荒政辑要》一书曾有所解释:

  
  “抚恤一项,原为被灾之初,查赈未定,极次未分,灾民之中,如系猝被水冲,家资飘散,房舍冲坍,露宿棚栖,现在乏食,势难缓待者,自应不论极次,随查随赈,给以抚恤,一月口粮,或钱或米,各随灾户现栖之地,当面按名给发,印委各官,登簿汇册报销,仍即讯明各灾户原住村庄注册,俟水退归庄后,查明灾分极次,仍按原庄给赈。”[51]

  
  根据清代的规定,卫军、贫生、兵属和灶户等非属民籍者,如果遭遇类似情况,也应一体查办,无须等待专管衙门的指示。在宋仁宗时,契丹发生严重灾荒,流民过界进入河北,宋仁宗命令河北转运使负责救济,并明确指出:“虽境外之民,皆是朕之赤子也,可赈济之。”[52]则“外国人”也在救济之列。这充分体现了人命至重、“先抚后赈”的精神。

  
  但对于灾后的赈济,则采取严格的差别原则,即要严格审查受灾情况和灾户原来的经济状况。这在住房赈济中表现最为明显,如清代的坍房修理费,原定为瓦房一间给银七钱五分,草房一间给银四钱五分,但这是“为冲坍过甚、无力修葺者方始动给,俾穷民无露处之虞,”如果灾民有自救能力,哪怕是租住别人房子,亦不在救济之列。

  
  “如系有力之家,并佃居业主之房,亦不得滥及。如有房屋已被冲淌,基址难以查考者,应酌按人口多寡,量给草房修费。凡一二口者,给予一间,口数多者,每三口递加一间,均于册内登明详情给发。”[53]

  
  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中国古代对于流民和灾民的救济工作是以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为首要原则的。清代的《钦定康济录》卷三明确指出,“未流者、已流者、欲归者、欲留者、行路者、途宿者、他国民、远来众,”均应在救济之列。但另外一个方面,赈灾和安流要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富贵者的利益(如劝富豪卖粮、施粥以及出租空屋等),在政治上又属于收买人心的善举,要提防政敌的倾轧和迫害,因此推脱卸责或消极作为者也不在少数。前述宋代富弼在积极赈灾的时候,就有人对他说:“此非弭谤自全之计也。”富弼回答说:“能全活数万人,不胜二十四考中书令哉?”“行之愈力,忌者亦无不能难也。”[54]这是在考察中国古代的灾荒救济和住房保障中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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