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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下)

  

  实际上,登记的主要依据或原因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换取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唯一依据。因此在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同一人,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这也是确定产权较为合理的方法。另外,若商品房预售合同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3]


  

  因此,在商品房买受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追溯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时间,认定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如此看来,无论是现房还是期房,只要是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与支付房款的比例无关。


  

  五、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广东省高法认为,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不仅具有偿还贷款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出资的性质。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为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江苏省高法仅表明,若配偶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江苏高法此种观点建立的基础是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但是各法院并没有确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规则。因此,实务界赞成配偶另一方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的第十三并没未明示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的分割规则,而其根据房屋款项支付比例判断权属的观点,也直接影响了离婚双方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正当性


  

  1.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


  

  不可否认不动产是最具有长线投资潜力的投资方式,中国城市发展速度快,房屋的增值空间极大。有的人购买房屋时,更关注房屋的物业、交通、医疗、教育和购物等生活的便利;有的人更关注生活质量,例如居住的噪声、空气、水源和阳光,同一小区业主的素质等等。在购买二手房时,房屋内部的装修以及家具不为人们所看重。房屋的增值主要是由市政建设和城市规划所引起的。


  

  因为该部分增值既不是通过房屋的自然属性获得的,也不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的,无法判断增值体现在房屋的哪个部分。只能通过货币的方式才能够体现出来,这正是所有权价值化、观念化的一种体现。


  

  2.婚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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