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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下)

  

  若根据本文的观点:两人婚后还款额10万元本金与5万元银行利息/房屋总价(合同价30万元+已支付银行利息5万元)×婚后增值(离婚时市价120万元-结婚时市价60万元)此时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为25.7万元。配偶可分得增值价值的一半12.85万元。同时加上共同还贷的一半,也就是10万元本金加上5万元利息的一半,即7.5万元。该配偶另一方针对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共获得的赔偿为20.35万元。


  

  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以及实务界提出的公式,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得的价金为:


  

  两人婚后还款额10万元本金和5万元银行利息/房屋总价(合同价30万元+已支付银行利息5万元)×房屋市价120万元=51.4万元,配偶可以分得该增殖价值的一半即25.7万元。


  

  两种计算规则相比较,后者分配较多,尤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较长,共同财产还贷较久,且房屋增值价值较大的情况,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害。该计算规则下,配偶另一方参与了婚前增值部分的分割,而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完全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前增值部分应当完全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29]。


  

  3.间接计算规则


  

  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界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


  

  具体公式如下:


  

  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


  

  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在计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时,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会实现绝对的精准和公正,但是这两个公式相比较,前者更能公平的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实务界对于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产生疑问。本文认为,就目前而言,虽然无法获得按揭房屋在结婚时的准确市场价值,但是可以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房屋的均价来处理;在物业税实施将来,必然会对房屋定期评估,增值部分会更加直接清晰的体现出来。


  

  小结


  

  《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第十三条应当明确认定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明确按揭房屋分割的内容,即仅能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财产法和身份法不同的思考模式导致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变动的实质与形式的分离,试图通过统一的规则来解决所有问题,必然使结论具有局限性。通过对按揭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全过程进行分析,才能判断房屋的权属,以及得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增值部分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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