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银行行使抵押权,保证展开婚姻生活载体的稳定性。结婚的目的就是要共同生活,它意味着荣辱与共,用法律术语来解释更为合适: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这恰恰符合民事合伙的特征。若用合伙的理论来解释婚姻,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生活中,性质都类似于对合伙的出资。离婚等于合伙解散。作为合伙人之一有权取回自己的合伙出资,同时按照其出资,分享合伙的营利部分。由此看来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就属于出资行为,而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分享合伙利益。使用合伙理论解释婚姻关系,尤其对于共同还贷的性质,也符合广东省高院的理由。同时可以解释配偶一方可以参与房屋增值部分分配的正当性,无论增值的原因是客观环境还是当事人的努力。
更重要的是,将合伙视为婚姻的基础,可以避免对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权属认定的困难,特别是对配偶另一方主张分割增值部分请求权性质的认定,即配偶另一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3.国外立法关于增值部分分割的规定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动的结果,与对方协力无关,应当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对方配偶做出了直接贡献,如偿还贷款或参与房屋改造等等,相应部分的增值应当作为共同财产。[24]
按照《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中第十四节关于混合财产的规定,若配偶一方可基于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话,或者上述活动导致配偶财产有实质性的增加,可以对婚姻财产提出请求。[25]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混合,且无法分割。此时对这种贡献的形式就体现为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
美国司法实务抛弃了确定增值部分归属的单一性规则,根据增值的情况,分别认定。美国法院将“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房屋的被动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所有;主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6]
《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了“财产增加额共同制”。该种共同制的原则是:配偶双方各自的财产不成为共同财产,而是继续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取得财产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就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增加额加以均衡。即财产增加额较多的一方,将自己的财产增加额超出另一方的财产增加额的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