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若为夫妻共有,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若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买受人的配偶应当主张变更登记。房屋价值巨大,在买受人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婚前个人财产,力求法律所有权和事实所有权的统一,既保证交易安全,也明确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3.以共同财产还贷行为为债务承担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建立在身份关系之上。对财产没有约定时,夫妻财产为共同所有。然而《婚姻法》仅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但并未规定债务如何承担。从合同相对性理论出发,债权债务无需公示,仅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导致个人债务自动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仅在买受人和银行之间存在,按期还贷的义务都没有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当然的从个人债务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相当于买受人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偿还他人债务,是典型的债务承担行为,且债务承担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无论还贷比例多大,都无法改变房屋的归属,但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行使债权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其在还贷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5.维护家庭中两性的平等地位
基于结婚的事实以及没有对财产的约定而当然的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疏于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平等保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疏于约定的情况下,直接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对于保护没有财产和收入来源,主要精力是从事家务和养育子女的女性而言,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女性越来越多地选择进入职场,单身女性购置房产已经为常态,而男性也逐渐意识到自己对于普通家务和抚育儿女的家庭责任,认定按揭现房为夫妻共有,易于产生此倾向:买受人的配偶通过婚姻关系受益,贪图金钱上的满足,而直接使自己为被抚养、被保护的弱者。[20]因此就会滋生获得房产而实施骗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