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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下)

  

  就我国而言,共同还贷维持了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使得房屋免于在被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各国所主张的夫妻财产制如何,均承认配偶对另一方财产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只是德国的这种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二)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计算规则


  

  1.实务界计算规则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界人士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实际上这个公式正如《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三条最后所言,应当对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合理的补偿。因此这个公式既包括共同还贷部分也包括了对增值部分的分割。


  

  2.本文提出的计算规则[28]


  

  本文认为这个公式除了本身不清晰外,其结果并不公平,损害了婚前一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1)婚前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房屋合同价格之差;(2)婚后房屋增值价值,此部分为离婚是房屋的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之差。


  

  因配偶另一方采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因此其可以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价值,但该增值价值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价值。本文认为,针对按揭房屋问题,配偶的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内容包括两部分:共同还贷的一半(基于夫妻财产共有下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以及对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因共同还贷的事实发生在结婚后,所以也仅能对结婚后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该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额×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假设一案例,甲于2000年购买房屋一套,合同价是30万元,支付首付10万元,于2005年于小李结婚,当时房屋市值是60万元,2010年二人准备离婚,婚姻期间共偿还10万银行元贷款本金,共偿还银行利息5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值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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