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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合“物权性的期待”理论,应当认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完成登记是物权性期待实现的结果,仅为买受人财产形式发生了变化。


  

  2.法定夫妻财产制不能阻断正在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通过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各种情况。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并非任何情况都不需要登记,而是强调物权的取得不以变更登记为前提条件。只要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即推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当事人具有了夫妻的身份,自然对婚后取得财产拥有共有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18]最典型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文认为,婚姻的缔结不能阻断正在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原始取得,其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是以非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物权,是事实物权;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物权,需要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是以法律行为取得的物权。[19]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受人为法律物权人,买受人的配偶为事实物权人。按照物权法理论,在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事实物权可以对抗法律物权。


  

  第一,登记的最大价值就是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登记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保护交易秩序和第三人利益。结婚确定了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明确了共同生活的目的。很多情况下,夫妻被视为不可割的整体。按揭房屋权属之争,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并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登记并不是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唯一标准。另外,由于开发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单纯以房屋权属的取得时间作为判断产权的标准,有失偏颇。


  

  第二,配偶双方所主张的均为事实所有权,没有效力的高低。按照一般理论,事实物权优先于法律物权,结婚这种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优先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因此按揭房屋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探求谁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买受人的配偶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买受人主张自己为房屋唯一的所有人,而配偶另一方主张自己为共有人。换言之,房屋的买受人需要证明自己既是法律所有权人,也是事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认定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就当然成为了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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