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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权形态二元配置的法理解析

  
  解决和防止公司权利与权力异化,实际控制权取代法定控制权的问题,确保公司法权有效配置,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对与公司有关的各种权利与权力,包括公权与私权、股权与公司管理权、公司决策权与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界限进行划界,明确相互之间的边界,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及权力,不得超越边界。第二,公司中的股权、债权等权利应当根据自愿、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分配,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公平、顺畅地交换和流转;第三,建立各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彼此之间互相监督对方正当地行使权利或权力,公司权力应当通过分权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成分权制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第四,公司及其相关的各种权利或权力主体必须以法权配置去积极地行使权利或权力,才能减少或消除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经营活动的现象,甚至将实事控制权排除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对越权或滥用法权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必须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如此,公司法权配置才能最终实现安全、公平和效益的法律价值目标。

【作者简介】
郭富青(1962——),男,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50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并对这些公司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进行了划分。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学者则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公司所有,而不属于股东所有,股东仅对其股份享有所有权。
作者在该书中将公司的权力界定为公司的权利能力,而此处的“公司权力”已经超出其界定的范围,偷换为公司也享有“公权力”,既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规律,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页。
新《公司法》一方面力促公司自治,另一方面则大大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机制,在公司设立登记、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承担、公司人格滥用之避免、公司社会责任之承担、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等方面,设定了大量的强制性条款。据罗培新教授统计,“应当”、“不得”、“必须”等强制性字眼,在新《公司法》中总共出现271处,旧《公司法》中此类字眼出现了243处。参见罗培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69页。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限制类”中对不同产业作出了有区别的规定:其一,允许外方独资产业有:出入境汽车运输、铁路货物运输、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保险经纪、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货物租赁、非寿险保险,代理公司的货运业务(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广告。其二,投资比例可以达到49%或50%的产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产业有:水上运输,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国内业务、国际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船舶代理业务。允许外资比例达50%的产业有:寿险保险公司、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其三,必须由中方控股的产业。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
证监公司字〔2007〕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偿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所谓“直接投票”(strainght voting),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例如,某公司共发行了100股股票,共有两位股东,甲持有51股,乙持有49股,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三名董事组成,每位股东各提名三名候选人。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方法,甲为自己每位候选人各投51票,乙为自己的候选人各投49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其结果是甲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而乙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落选。
德国制定《1937年股份法》时,删除了《德国商法典》第252条第3项中有关股东与公司间的交易行为作为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适用排除制度的规定,使该制度的范围缩小,功能明显下降。日本则于1981年修改商法典时废除了该制度。我国台湾省《公司》(2001年11月12日修正)178条规定:“股东对会议之事项,有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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