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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权形态二元配置的法理解析

  
  法权位阶反映了权利或权力间的实质不平等。法权形式平等是权利或权力冲突的根源,由于权利或权力实质不平等现实地存在,客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及权力的序列关系。因此,法权位级规则是法律对因权利或权力实质不平等引起冲突作出的评价。法权位阶规范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排序法,它是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解释技术,权利位阶不同于法律位阶。法律位阶仅能解决权利是否存在或权利范围究竟有多大问题,却不能直接建立权利位阶。[20]

  
  五、公司法权配置的方式

  
  公司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构造与契约集合的统一体,因此,公司法中法权配置是由法律规范、公司章程和其他关系契约通力合作的结果。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守持的观点明确表明了这层含意。“因为公司完全是一个成文法上的存在,公司拥有的权力必须是由公司条例和章程性文件的条文所确认的,章程性文件是依据公司条例为了法人目的而规定的”。[21] “管理权力主要有三个来源:第一个来源是普通法;第二个来源是公司章程细则,它被认为是一种在公司和它的每一个成员之间的合法合同;第三个来源是公司条例自身。”[22]下文笔者将从公司法、公司自治规范和公司契约三个层面,对公司中的法权配置详加述之。

  
  (一)公司法对法权的配置

  
  1.公司中的权利配置

  
  民法作为私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通常只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加以确认,并不直接分配权利,以避免合法掠夺之嫌,所以,民法只是规定权利分配的原则。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曾警示我们:“如果我们看到,法律授予把某个人的财产给予他人,就是合法掠夺行径。应当‘毫不迟疑’取缔这种法律。”[23]因此,民商法的权利配置不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将其分配给另一方,而是规定权利分配规则及方法,将权利直接分配委诸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组织法,公司法除了确认股权和债券持有人权利之外,为了保证公司的组建和正常运行,同时也兼顾权利分配。公司法采用授权性、禁止性和限制性法律规范进行权利的间接分配。“授权性规范的特质在于以各种限制条件对利益进行划分。”[24]禁止性法律规范调整权利分配的方向,限制性法律规范则划定权利分配的范围。禁止和限制性法律规范均属于强制性法律。其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明确、清晰地告诉当事者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违法者对其行为的后果自然有事先的预判。”[25]

  
  首先,公司法规定权利配置的各项原则,确定权利配置的具体方式和方向;公司法设置持股的上下限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法律规定投资人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法定最低比例者,体现的是鼓励投资,强行股权集中的法律导向。我国公司立法中一些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意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台湾学者王文宇教授认为,允许自由竞争的领域,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应当是一个市场选择行为,法律强制股权集中值得检讨。[26]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特定投资人投资比例不得高于法定最高比例者,却暗含着除受最高比例限定者外,持股比例可以向政策许可的其他投资主体或领域集中。例如,允许向国有投资主体,或中方投资主体集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第4条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加以规制,体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⑥]商务部等五部门2005年第28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⑦]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对违反规定者,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⑧]

  
  其次,公司法控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维持公司偿付能力,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为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限制公司过度负债。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150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证券公司整改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证券公司借入的次级债,为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证券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次级债务存续期间,采取以下措施:(1)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2)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3)不得与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4)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5)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实施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6)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⑨]我国《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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