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的权利与权力配置以先后的时间标准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进行的第一次分配。再分配则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再次进行的分配。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典型的情形加以说明。首先,公司设立的过程是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由投资者将各自的财产权向拟设立的公司集中,公司一旦依法登记宣告成立,这些汇集起来的财产便通过法律拟制技术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从而使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发生分离。这样,便完成了公司财产权从投资者到公司的初次分配。公司成立后,根据其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它可以用公司法人财产转投资,实现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和参股,这样就产生了公司财产的再分配。其次,就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的配置路径考察,初次委托是公司将权力委托给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二级委托是公司的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细则将权力委托给其所属的各委员会、执行董事和经理。[28]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允许公司章程授权将任何或者所有的董事权力再分配。然而,再分配不能免除董事会的总体责任,或者免除成员的个人责任。再次,公司的合并、分立、收购、兼并、接管、股份交换、债转股,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等公司重组措施必然引起公司内外权利及权力关系的重新配置。
公司依据
公司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然而当公司按照
公司法预定的轨道实际运行时,却时常出现偏离预定轨道甚至越轨现象,于是形成了
公司法与公司经营现实之间的差距。“我们必须考察
公司法与现实的真实关系,既现实与法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在多大程度上又是不一致的。无疑,现实对法律的偏离,在许多国家是具有普遍性的。”[29]
公司法的理想与公司现实之间的差距也许是永远难以消除的客观存在,企求二者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
公司法却仍然一如既往地按照它设置的目标动态地对公司运行行为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矫正。公司运行实态之所以偏离
公司法,是因为在一些现象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
公司法以一般抽象意义上的公司为对象进行静态权力配置,一旦具体到现实公司中的动态权力配置,往往被打破或发生改变,并被实际的权力配置所取代。本来法律形式上的公司控制权应当与公司实际控制权完全相吻合,但是,却因此出现了分离的情形,法律上拥有公司控制权者,实际上并不控制公司;法律上无公司控制权者,却实事上行使着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研究和探讨公司实际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决定因素,评价实际控制权对
公司法权形态控制权的影响,寻找切实可行的矫正对策,对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最终有效地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它必须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权力进行规范地运作。但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离不开它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因此,公司除受法律这种正式规则调整之外,必然还要接受商业习惯及潜规则的调整,无法摆脱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对它的影响和束缚。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公司由最初纯粹的自然形态发展到近代法律化的公司,公司已实际上成为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等的混合体,体现出经济性、政府调节性和规范性等特点的统一。”[30]社会非正式规则及潜规则对公司的调整,一方面缩短了
公司法与现实社会中公司实际需要的距离,弥补某些
公司法调整的真空,有助于公司立足于本土和特定社会环境成长和发育;另一方面,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潜规则往往导致
公司法既定的法权配置发生扭曲和异化,
公司法中法权配置的目标难以实现,调整功能失灵。
公司法权实态配置的客观性使法律无法将其彻底消除,但是法律必须与非正式规则进行协调和平衡,通过改进
公司法,对其进行动态的矫正和调整。
六、结 论
公司法权形态呈明显的二元化结构,其配置相应地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双向运动路径。在法权的配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权利与权力本质的内在规定性,防止法权形态的异化。公司中法权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1)政府监管企业的公权力由于企业利益集团的压力和游说,失去本性不是为建立公平市场秩序和公共交易安全的目的,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地履行监管职责;而是受个别企业利益的马首是瞻,为其寻求特殊利益。于是公权私权化,私权公权化,发生了双向异化。(2)公司经营者的权力本来源自股东会的授权并且受股东会的控制,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却使得董事或经理架空股东会的权力;或在公司中出现最高经营者控制董事会,结果,被控制者选拔控制者,控制者反过来受被控制者控制。(3)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来在公司治理中不享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但是,他却能够通过间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各种安排,掌握了大于任何法定权力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的决策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之所以会被不享有法定权力的实际控制人掌控,往往是因为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与公司有关的协议对公司法定权力在初始分配或再分配过程中,作出了不合理的分配所直接酿成的恶果。所以,要有效地制约事实权力对公司不当或违法控制,必须合理地配置公司的法权形态,才能抑制实际控制人行使实际权力,损害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的滥权行为。另外,法权享有者的缺位往往会引来事实权力填补空白,鸠占鹊巢。在公众公司中,为数众多的小股东将目光投向股市,对参与公司治理持理性冷漠态度,致使股东会的决策,往往被大股东、实际控制或经营者所操控。当公司存在挂名董事或花瓶董事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会替代其职位成为事实上的董事,事实上掌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因此,
公司法无论是关于重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还是经营管理权的配置,权力主体不仅享有法律名义上的权力而且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必须实际行使权力,让名义权力与实事权力统一于同一主体,才能实现法律理想的权力配置意图。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律上的权力与实事上的权力发生分离,分别由两个主体拥有,导致法律上的权力成为一种“虚有权”,而游离于其外的事实权力却真正地掌握着公司。结果是,公司的法律秩序和正常调整功能必将出现紊乱或陷于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