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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

  

  3.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


  

  首先,参选侯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过去要当人大代表或政府领导人的侯选人不需要公民自己申请,而是靠组织安排。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是一种服务公职,没有自觉自愿主动和热衷于服务,就不可能做好代表或官员。所以,选举的第一环节必须是以候选人自荐报名为前提,没有自荐报名的公民不能作为候选人,这是民主选举的起码要求。


  

  其次,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从而解决市场经济改革后大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从政治上保障广大农民和其他流动人口参与国家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关系到我国人民民主的性质问题。据有关专家推算,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我国应参加选民登记而未参加登记的人员约1300多万人,在户口所在地名义上登记而实际上未参加选举的选民约4700多万人,虽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在外工作而委托他人投票参加选举的约4600多万人,总共约有1亿人因采取户籍所在地选民登记制而不能参加选举或没有亲自参加选举。在县一级没有参加选民登记的人约2200万人,在户口所在地名义上登记而未参加选举的人为5100万人,以委托方式参加投票的为6600万人,约有1.4亿人因户口登记选民制没有参加选举或没有亲自参加选举。[17]由于外地打工者不能参与当地政府的选举和政权建设,使得外地人口进入较多的地方政权性质也发生变化,政权只是当地人的政权,而不是全体市民的政权。[18]尽管你在当地长期居住和纳了税,外地人的利益根本上还是得不到保障,这会严重影响国家有关法律的执行。如此经济发达的地方,由于当地政府完全偏向了投资者,当地政府就不可能很好执行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劳动者权利得不到维护。


  

  其三,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完全实行以居住地的方法划分选区。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以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是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两种方式并用的选区划分办法。实际上城市划分选区是以单位为主,如果选民没有工作单位的才会在居住地进行登记选民。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带来诸多弊端:


  

  一是人大代表选举成了不同单位之间的相互协商,实行单位选区往往大单位“吃”小单位,小单位的选民难以当选代表,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选举。


  

  二是单位选举使选举行政化。一个单位就有行政隶属关系,领导决定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就鲜见有选民自荐联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太可能做到真正平等的民主选举。实践也证明,所有工作单位选举都是形式化的,所有选举民主气氛比较活跃的都是居住地选区,而不是单位选区,单位选区不利于发扬民主。


  

  三是,单位选区选出代表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利益关系。选民要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都是些与公民社区生活有关的事务,如小区管理、道路交通、环境建设,基层人大管的这些事与工作单位无关,而与居住地有关。还由于工作单位选出的代表不少大小都是领导,这些人对参加当地人大会议没有太大的意义和兴趣,所以单位代表出席人大会议的出席率也较低。


  

  其四,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实行以公开、公平,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的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如果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可采用酝酿协商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酝酿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了少数人的暗箱操作,大多数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一般都在这个环节被“协商”下去。因此,必须取消酝酿协商办法,代之以公开、公正的预选票决制。


  

  其五,实行公开、平等的竞选。现行选举没有活力,选民和代表对选举没有兴趣,投票带有盲目性,选出的代表或领导人不是优秀者,都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或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最好途径。那么,选举竞争必然产生优秀的人才,这一点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证明。很多人担心竞选会产生种种弊端从而会污染政治。民主国家实践证明,竞选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加以消除或控制,只要制定公正、透明的选举规则,是完全可以做到公平、平等有序的选举。[19]


  

  (二)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让代表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成为民意的重要管道。当前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谁也不代表,选民找不到代表,代表也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所以,人大会议上,有的代表是“哑巴”代表(不发言),有的是“个人”代表(凭个人的认识水平,发表一通个人见解);有的是“观风”代表(看别人怎么发言,怎么投票划圈),这都是因为他们没有选民,不需要对谁负责,代表与选民脱节造成的。要使代表真正与选民联系起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选举变得真实,这需要在改革选举制度的时候同时对代表制度进行改革。


  

  需要改变代表的身份结构。现有制度下特别要实行代表与企业家身份脱离,消除代表身份的利益冲突。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提高私营经济的地位就是让更多的企业家参政。另一方面出现私营企业家积极参政争当人大代表,但多数人当代表是为了戴上红帽子。它不仅是可增加企业的光环,从而为企业带来潜在的利益,还可利用代表身份增加对企业的保护。如不少私营企业家借开人代会之际作为与政府领导社交的极好机会;[20]有的借人代会之际宣传企业产品;有的代表把自己的司法案件带到人代会上作为议案提出或作为个案监督向法院提出;甚至有的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有的代表在企业受到行政监管执法检查时亮出人大代表的身份抵制执法;有的借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权为犯罪增加保护层,[2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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