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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

  

  中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非公有经济的地位。需要有反映他们利益的政治代表。但是,提高非公有经济的地位不等于企业家自己亲自参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参政,会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公私不分”,带来诸多的利益冲突,会出现利用公职身分为自己谋利问题。所以,不能提倡企业家参政,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私营企业家的身份混同。所以,就在提出职业代表制问题。实行职业代表来代表不同的利益,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制国家必须的。


  

  实行各级领导干部与人大代表身份相脱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不兼任人大代表职务。为什么进行此种改革?因为官员当人大代表弊端丛生:


  

  一是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成了干部会。由于人大代表光环很好看,使许多各级领导都纷纷争当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干部身份的代表达到41.6%,在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数字可能超过50%。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与会,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性质民生变化。会议行政化,如领导干部要分别担任大会的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小组会的组长等,他们主持会议,有时就象领导在当地组织行政会议一样,人代会有时成了书记、市长的工作布置会和下面官员、企业领导的汇报会。


  

  二是官员代表影响会议效率和普通代表行使权利。会议审议发言往往领导长篇大论占去了有限的时间,领导也给会议定调,约束了代表的畅所欲言,形成实际上代表成份不平等,普通代表缺少话语权。领导干部太多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难以延长的原因之一,因领导都很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开10多天的会议,领导也难以坚持,缺席率高。


  

  三是领导干部当代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政府官员同时就是代表,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如省长是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省长到各代表是看望代表,代表感激都来不及,让普通给他提意见,很难!


  

  四是领导干部兼人大代表,大量占据了基层代表和普通代表的名额。现在各级领导干部争当人大代表风气越来越强,使有限的代表名额越来越集中到干部身上,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和民意成分大大降低。9


  

  可见,官员不兼任人大代表,不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不利于减少人大代表,不有利于延长会期,不利于改变行政化的会风,不利于发扬民主。


  

  进行代表制改革有两条思路,一是把人代会建成真正的权力机构,一是代表大会保持广泛的代表性,仍只是象征性权力机构,把人代大常委会充实扩大加强。按第一种方案要进行代表制改革,必须减少代表名额。不减少代表名额,就不能建设一个有能力的代表机构,要把代表大会造成一个有能力的机构就必须专职化。代表太多不仅使会议效率大大降低,成本大大增加,而使会议难以发挥作用。根据代议制原理,代议机关代表的多少,取决于人口数量和会议议事有效的限度,在西方国家,国家级议会一院超过600名议员的只有英国、德国、意大利、朝鲜、古巴等少数几个国家,议员太多,议会难以有效议事行使职权。国外州或地方省一级议员不超过一、二百人,县一级议会一般在几十人或十几人,乡镇级议会几人十几人。我国人口多,情况特殊,全国人大代表也不应超过1000人,最好在600人左右。省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400人,地级市人大代表不应超过200人,县级人大代表不应在100人以内,乡级人大代表最多50人。如果按第二种思路,走扩大常委会权力的路,就要增加常委会的名额,使它成为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权力机构。


  

  (三)、调整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功能。


  

  第一,进一步扩大常委会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再行使立法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立法机关。我们知道,由于全国人大代表太多,每年会期有限,每次会议一般十天半月。而每次会议议程太多,每次会议如果要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只安排一天或半天时间讨论。一个作为全国人民行为准则的法律在一个近三千人的会议上只有一天讨论时间就表决通过,实在不太严肃、慎重。可见,法律很不适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么大的会议上来审议通过。为了让代表大会更好地进行选举权,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有更多时间审查预算等。所以,建议取消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把立法权完全交由常委会行使。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法律质量,因为常委会更有能力对法律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更多的专职人士和各方面的专家,它也有较充分的时间对法律案进行反复的审议。[22]实际上,现在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也是先经过常委会审议,代表大会审议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个形式。所以,应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完全的立法机关。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组织产生国家机关的权力。[23]


  

  第二,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需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改革,主要是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使之达到三五百人左右,从而能使立法机关较广泛地代表民意。


  

  第三,实行常委会的专职化。要使常委会成为真正有能力的立法机关,必须实行专职化。专职化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从事常委会工作,不兼其他职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办公室和专门的助理人员。常委会专职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才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才有可能延长常委会会期,才有时间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审议法律草案,并采取逐条辩论的方式,通过提修正案的方法讨论通过法律,从而提高立法质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加若干名专职的年轻委员,这只是常委会专职化试验性的探索。但是,只有全部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化后才能发生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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