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首先在深圳市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由公民自觉站出来自荐竞选[3]人大代表的壮举,不是个别人,而是一群有产业、有知识的人。这种行动不仅在深圳,它播及到北京、湖北等省市。这种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反映了什么问题呢?它实际上是公民对我们现行选举制度提出了选举改革的要求。它对过去由组织上安排当代表的做法发出了“我要当代表”的呼喊。对这一现象有分析指出:深圳特区出现的民间自发的竞选的冲动,又在率先激活我国现行体制和文本制度中的内在民主因素,表明随着“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不断增长,他们在我国政治发展中要求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维护政治权利的自觉性正在日益提高。“深圳竞选”现象预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以其不可抗拒的规律影响和改变着中国政治的发展进程,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经受市场经济洗礼的深圳人,正以崭新的姿态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做出贡献。[4]
二是媒体和公众舆论(包括互联网的声音)高度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直接拷问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近两年我们看到接二连三的以媒体为引导的公民监督政府和维权行动,如:2003由孙志刚案引起的三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关于对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公民申请违宪审查的请求,数以千计的公民纷纷向全国人大常委要求对《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地方制定有关房屋拆迁规定涉嫌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数以万计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女性公务员提出要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女性与男性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等。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舆论越来越成为一种有影响的社会力量,它能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改变一些事情。媒体(舆论)干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有沈阳刘涌审判案[5],沈阳宝马撞人案[6],河北农民企业家孙大午非法融资案[7],河北廊坊市警察非法拘禁杀人埋尸案[8],湖南省嘉禾县县委县政府集体违法拆迁侵犯公民权利案[9],等等,这些都是通过媒体(舆论)的介入改变了一些事情。还有很多责任灾害事故的揭露,都是由于媒体、公众的舆论监督引起的。过去我们从来没有发现中国来自民间的社会舆论、媒体有如此大的力量,能改变 政府的行为和法律。
还有,在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制度中,一些政府官员因承担各种责任事故纷纷落马。然而,真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官员却安然无恙,它使政府对人民代表大负责制却显得大为失色。在2004年6月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中,揭露大量政府部门财政违法行为引起国人的严重关注。舆论批评为什么多年来审计揭露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它暴露了我国预算批准审查和公共财政府度的严重缺失。在大量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不仅出现了严重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也存在大量的土地使用严重违法情况。面对这些严重的违法现象,各级人大常委会似乎都少有反映。
在这些媒体监督政府和公民维权的行动中,它反映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严重缺位,如违宪审查制的缺位,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的缺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制度的缺位,法律监督不力等,都涉及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和职权的行使。
三是以法律界人士为主导作用的社会力量以法律诉讼的方式敲打着宪政制度之门。如山东“齐玉苓教育权案”,这个案子是挑战宪法司法适用的第一个案例,尽管这个案子与宪法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不必要直接适用宪法。但是,它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第一次解释,法院可直接引用宪法判决,从而使宪法走向司法实践和公民生活迈开了一步。由此案引发了一系列宪法诉求:山东高考落榜生诉讼教育部侵犯教育平等权案①。[10]四川大学学生诉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招工录用中的身高歧视案,大学生张先著(乙肝病毒携带者)诉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公务员歧视案等。这些案子虽然没有什么具体成就,但是它使宪法的意识得以传播,宪法精神得到弘扬,从而起到推动制度改进的作用。它对公民、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增强胜过百堂法制教育课。而由孙志刚事件引起三个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案,是公民以法律的方式导致国家的一项法规被废除。尽管法学家仍感到遗憾,因为没有通过这个案子看到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但它导致的结果还是非常令人高兴的。它的意义在于给国家机关上了一堂深刻的宪法课,它敲打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大门。在这一系列的以诉讼和违宪审查诉求的行动中,我们看到法学家们,法律工作者,法学学生,包括司法人员[11]的活跃身影。为什么过去许多类似孙志刚案的事件也报道过不少而没有改变什么,而以孙志刚案为代表的事件却改变了制度,这就是法律学者特有的方法和从事制度建设的力量。从这些案例中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解释宪法的制度正在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