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自主自发的进行民主改革的探索,也反人民代表大会的某些制度不适应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自1987年我国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以来,经过实践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农村得到蓬勃发展。中国农民正在进行一场广泛的民主训练,他们在民主实践中喷发出来的民主参与热情,引发了我们对中国民主发展深思!人们开始了对乡镇长、县长民主直选的追向,农民能选村委会,为什么不可以直选乡镇长和更高级的政府官员?并且一些地方自发地进行了这种民主选举改革,包括直选人大代表的竞选,乡镇长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公推公选,甚至有些地方还进行了县级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但是,基层民主建设碰到了来自地方恶势力的破坏,上级政府少数干部的打压,如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管理难以进行,理财小组开展不了工作,有的甚至被打和被危害,而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有一些是出自法律和制度本身的缺陷。为了民主,不少农民和普通公民进行了顽强的抗争,上访,甚至集体行动,影响到社会稳定。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帮助基层民主发展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很少为之行动,有关立法机关在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推动民主发展方面反映迟缓。如基层竞争中的违法现象――贿赂买票、操控选举等有关的法律完善迟迟没有跟进,而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组织法》在防止选举违法行为方面早已显得力不从心。
又如,还有一些地方开始进行预算制度的改革,做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把政府提交人大审查的预算由过去的一张纸变成一本书。但是,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其他相应的制度没有改革,使得细化预算改革难以奏效。过去预算太简单的一张纸使人大代表读不懂,现在预算成了一本书后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根本读不完。不改革人代会的会议制度延长会期,不实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预先审查制,不进行预算逐项辩论,不实行预算审查的公开化,细化预算的改革就没有实质意义。还有河南洛阳“李慧娟法官案”也反映了一些地方人大失职不作为的现象。[12]
经济的发展,需要政治制度相适应;民主的发展,需要法制辅轨道。作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责任者,人民代表大会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以改革完善来应对这些挑战。
三、人民代表大会可行性改革
我国的政治体制不改革是不行的。但是,很多的人都主张改革最好是通过缓和、有序方式进行。下面提出的这些改革,是从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提出的一些当前可行性的改革建议。这些改革不但不会影响稳定,而会更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一)、改革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当前社会转型利益调整,诉求多元,首先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形成挑战。为适应这种挑战,需要对选举制度进行以下改革:
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从1979年扩大直接选举改革已经20多年了,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根据我们组织的中国选举状况的调查研究,我国公民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县、乡和城市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较大市和省级也是完全可以行的。理由是:
第一,实行直接选举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理论的应有之义。今天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国家,而公民还只能选举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这与马克思主义直接选举的民主理论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很不相称。
第二,由农村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实践表现出来的极大的民主热情和民主智慧证明,农村村民完全有能力、有动力、也有愿望进行这种选举。[13]在深圳、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的人大代表竞选,乡镇长直选改革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人的公推公选改革,充分证明扩大直接选举的改革完全可行。
第三,选举不仅不会造成社会混乱和影响稳定,[14]规范的、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使很多地方由乱走向了治,[15] 民主极大激发了公民的选举热情和提高了公民的参与能力。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培训班,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选举水平也只有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不给予实践,永远不能提高民主水平,国家的民主就永远不能选举发展。
第四,扩大民主选举是解决官员腐败,建立真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当前我国政府官员腐败严重,少数地方官员为了升迁政绩,只对上负责,而疏于对老百姓负责;为了GDP竭泽而渔的发展观;忽视人权保护,片面强调打击的社会治安观,随意对公民收容劳教,对犯罪嫌疑人常常超期羁押等等;无视公民私有财产,随意侵占农民土地,拆迁公民住宅;还有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对老百姓冷漠,对人民利益的漠视等,都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和政府,通过竞争产生优秀的政治官员,而从根本上解决或遏制上述当前官场之恶疾。
2.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
1979年以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实行了人大代表和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但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没有完全实行差额选举。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实地差额选举,但也可等额选举。由于法律规定有意留有余地,而各地方实际做法都在搞等额选举。这种正职的等额选举不符合民主选举的性质,不符合建立真正责任制政府的要求,不符合政治体制改革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16]所以,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只有通过民主的有差额竞争的选举,才能产生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