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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

  

  (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要通过改革,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更好地落实。有人对当前人大工作编的顺口溜是:“制定别人已经制定了的法律,决定人家已经决定了的问题,任免组织已经确定了的人员,监督领导让你监督的问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否则,有负人民的期望。


  

  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利益长期困绕着立法的质量的提高。立法缺乏“问题”意识,立法计划回避重要立法,具体立法回避主要矛盾,法律条文回避解决问题的措施。很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避重就轻,不讲实效。有民谣说:“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还有讽刺人大常委会检查走形式的顺口溜说: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问题当着希望谈,临走时拍着肩膀说“好好干!”而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没有行使或及少行使。


  

  要改进立法,提高质量,从根本上是要实行立法民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的提高立法质量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实行立法“三审制”,实行法律议案的统一审议,加强立法的统一审议和协调等。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之策。提高立法质量,消除立法部门化的治本之策是改变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让真正代表社会各种利益的人进入立法机关。


  

  因为立法的过程就是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没有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没有真正代表各种利益的人参与立法过程,就会只乘下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在立法人员的产生机制上一时难以改革的情况下,有两项措施可促进改变现状,推动立法民主化:


  

  一是立法普遍实行听证。立法听证是实现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好途径。但是,如果听证只是作为工作人员听取意见的程序,而不是作为立法主体代表本身立法决策的依据,听证就只能像以往立法征求意见一样,由立法工作部门决定立法,立法听证就失去真正的意义。要让立法者普遍直接参与听证。并实行立法听证反馈重要意见制度,对立法听证中没有采纳的重要公众意见,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反映,并说明没有采纳意见的理由,以增强立法听证的公开性和实效性。立法听证还应成为一项普通化的制度,而不能成为 只在豪华场所演示的奢侈品。要使立法听证成为普遍制度就必须简化听证,实行廉价听证,听证一般在立法机关办公地会议室举行即可,只有普通化才能平民化,太侈奢的立法听证难以成为常制。


  

  比立法听证更简单易行的立法民主化措施,就是立法公开、阳光化,让电视转播或直播常委会审议法律过程。这样有利于激发公众对立法的关注和参与,从而主动向立法机关反映他们的意见;也有利于公民了解法律、学习法律,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公开立法审议表决过程,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人大代表。公开立法是立法的应有之义,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不向人民公开是不尊重人民的表现,人民有权知道自己的代表在干什么,他们在怎么制定法律。电视直播或转播立法审议过程是最简单不过的都谈不上是改革的改革,但是十分必要的。


  

  为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应该采取对法律草案提修正案的审议方法和逐条辩论表决的办法,只有这样,对每一法律条文的审议才会认真精细,产生高质量的法律。现在如果代表对某一法律条文有意见就难以表达出来,只能投赞成、反对或弃权,就象在脏水里的孩子,要么都泼掉,要么都留着。由于很多代表出于对法制建设迫切需要法律的理解,对一些很有暇眦条文的法律也只好投赞成票,质量不高的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24]对条文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和逐条表决是轻而易举可以做的事,只需改变做事的习惯方法。


  

  在落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必须破除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监督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职权,但是,它主要还是决定机关,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情。而现在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基本没有得到行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多地进行了一些监督工作的探索。所以,人们的眼中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变成了一个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在这样定位自己,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取权的误解!


  

  人民代表大会首先是决定机构,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应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尊重,是对人民权利不尊重,也是对宪法不尊重的表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要回归到决定权位置上,不能滑到监督机关的位置上去。人民代表大会要决定重大事项,对税收财政预算问题,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城市的拆迁和改造政策,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国家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等。都是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如果理解为这些事项都由政府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只有监督的份,那就错了,那就会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以必须转变错误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机关而不仅是监督机关。


  

  当然,我们说人大不是监督机关,并不是说改革和加强人大的监督职权不重要。加强人大监督的改革并不是人大要面面俱到地监督,鉴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在加强人大监督方面应抓重点、执牛耳。这就是要大力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推进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


  

  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是议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而我国人大长期以来不太重视对预算的监督,审查监督预算完全停留在形式上。近年来,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意识增强,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成立了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加强常委会对计划预算工作的监督。加强了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长期以来,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政府常常是“先斩后奏”。甚至根本不奏。近年来开始注意将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报人大常委会审批。三是通过审计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开始,每年六月底的常委会要听取国家审计署“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实事求是地揭露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审计工作报告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虽有批评,但都不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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