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权利结构

  (8)以上第一、二、三说详见余文海:“再论公司法人的产权性质”,载《江西法学》1995 年第5 期。  
  (9)我国大陆持此说的有: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载《中国法学》1981 年第1 期;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29 页。  
  (10)刘士国教授1998 年5 月22 日在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法学会上的报告《中国市民法的诞生》,刘教授讲演的内容后来在日本发表。见刘士国:《中国における市民法の诞生———契约法、物权法起草に寄せて》,载日本国《北大法学论集》第49 卷第5 号(1999 年1 月) 。  
  (11)产品经济要求国家对企业享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唯一性和统一性不可动摇,而商品经济则要求企业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从而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我国改革以来的经济体制是产品经济和商品经济兼而有之的混合体制,两种力量的对比随着改革的推进而此消彼长。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实践正是这两种体制的杂交物。其分离程度亦是两种力量消长程度的写照。详见江平《法人制度论》,第229 - 239 页。  
  (12)国家出资的形式有多种,即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某些用益物权。实物形式的国有资产投资于公司后,该项财产不能再称为“国有资产”,自然不能“属于国家”。这时的国有资产已由原来的实物形态转换为价值形态——国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实,该款所指“属于国家”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仅是就那些专属于国家的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而言,因为自然资源只能以准物权的形式投资于公司,公司也就不可能享有对其的所有权,而只能是用益物权。故该款强调这些资源“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国家投资财产权利都不移转。  
  (13)以公司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来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有限公司与共同共有都以由特定主体组成的较为稳定而兼有封闭性的共同体为其所有权主体,但不同的是,公司具有完全的人格和广泛的权利能力,而共同共有人全体则不是。各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持分权与股东享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只是具体形式不同。二者最大的差别还在于公司与股东和共同共有人全体与各共有人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完全不同,前者彼此独立,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而后者则是各共有人财产对共同共有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同理,按份共有与股份公司也存在大致类似的关系。因此,公司制度与共有制度实质上都是财产组织的法律模式,二者在主体构造、财产构造上形式类同。在法律理论上有着渊源的联系。公司可以视为是共有制度发展的极致。详见冯文生:“财产组织模式的法律演化:从共有到公司”,载《河北法学》1997 年第6 期。  
  (14)在法人本质论上创立管理人主体说的德国学者宾达(Binder) 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合伙财产,法人成员根据协议联合成一个主体,为达到合伙目的而把自己的财产联合在一起,法人社团是一种特殊的合伙。此说是对正在从合伙组织中演化出来的法人组织的解释,反映了近代法人形成初期人们对法人这一新的未臻成熟的法律主体的朦胧认识。说见江平《法人制度论》,第232 页。 
  
【参考文献】[1]张国健. 商事法论[M] . 台北:三民书局,19801  
  [2]雷兴虎,冯果. 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J ] . 法学评论,1997 , (2) :78 - 82.  
  [3]梁宇贤. 公司法论[M] . 台北:三民书局,19801  
  [4]谢怀拭. 论民事权利体系[J ] . 法学研究,1996 , (2) :67 - 76.  
  [5]孔德周. 分割所有权论——也论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A] . 法学前沿1998 年第2 辑[C]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周小明.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  
  [7]孔祥俊. 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J ]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 , (3) :52 - 60.  
  [8]江平. 法人制度论[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赵旭东. 企业法律形态论[M] .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10]梁慧星. 民法总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钱明星. 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J]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 , (2) :54 - 59.  
  [12]江平. 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一) [J] . 中国律师,1999, (1) :60 - 62.  
  [13]方流芳. 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 . 比较法研究,1999 , (3/ 4) :419 - 438.  
  [14]江平. 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三) [J] . 中国律师,1999, (4) :64-66.  
  [15]刘俊海. 中国入世与公司法的完善[N] . 法制日报,2000-1-16 (3)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