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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权利结构

论公司权利结构


牟宪魁


【摘要】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理论的根基,本文从评析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入手,对公司权利结构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真正享有法人人格的根本保障,联系两者的纽带便是股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结合便形成了公司权利结构,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作者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讨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性质问题,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公司权利结构;股权;法人财产权
【全文】
  本文所称公司权利结构是对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一词的法律表述,具体地讲,是指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虽亦涉及这方面,但拟立足于对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的考察,评析以往诸派观点, 提出自己的看法, 并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实践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权利结构的观点
  公司权利结构,是由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股东的股权形成的财产权利结构。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现分别总结如下,并作简要的评述。
  (一) 评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
  所谓股权,即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观点可分为两类: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等,否定说包括:法律地位说、权义集体说、权义并和说、社员权说等。兹一一述之。
  第一,所有权说:主张股权性质为所有权,股东出资或认购股票后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共同设立,作为公司成员,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则是其权利行使方式。这种观点多是基于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还有的是基于所谓“双重所有权结构”。(1)
  第二,债权说(新债权说) :谓股份系以请求分配利益为目的之附条件债权,因之,共益权乃属人格权,不应包括于股份之中,即认为股东所以出资持股,乃为获取利益分配(2),故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为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3)。因此股东权不包括共益权。
  第三,股东地位说:谓股份系股东之地位,非股东之权利。股东与公司间赖此地位相维系,股东之共益权,乃股东应有之权限。自益权,乃股东基于社员之地位,所应有之权利义务,即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而共益权不在此列。
  第四,法律地位说:谓股东权乃属一种可以发生权利义务之法律地位或资格。此项权利乃股东权之结果,而非股东权之内容。
  第五,权义集体说:股东权者“, 乃基于股东之地位所获得之多数权利与义务之集合体,而非单一之权利。不过因此一整体而生种种之作用而已”[1] (第125页) 。此亦为德国权威之学说。
  第六,权义并合说:股东权者,系一般私法上社员权之一种,乃基于股东之身份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两相并合而成之权利。此为德国有力之学说。(4)
  第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会资格而享有之一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而非集合体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性质的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权利。(5) 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nd) 于1875 年首倡此说以来,此说已成德日诸大陆法系国家之通说。
  以上诸说各有其合理性,但均非无懈可击。
  第一,所有权说应坚决摒弃。股权与所有权在内容和效力上截然不同(6)。所有权说,或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包括独立所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部分所有权说、商品所有权说) ,或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无所有权而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经营权等,前者与民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抵触,后者则与股东和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情况不符,难以理清双方权责关系,有违公司作为法人的制度构造。我们认为,将股权视为所有权,是无视民法作为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而去套用传统概念的做法。由于过去受计划体制下国家单一所有制影响,法人独立人格、法人独立财产制未真正确立,出资者权利侵蚀法人权利,视股权为所有权自不奇怪。正如股份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视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而当法人制度确立之后,在西方则很少有人仍视之为所有权(对此本文后面再作详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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