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中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的例外“, 立法意图是指对国家占垄断行业的才搞国有独资公司,不是普遍地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超过了这个范围,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也搞国有独资公司。要是这样国有企业改制太容易了”。[14]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减低国家作为公司单一股东的投资风险,减少国家股权的代理成本(包括腐败) ,应当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更不宜把它作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15]我们同意这种主张,在竞争性领域,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是有悖于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的。同时,和其它法人独资公司一样,实质性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立法所难以防止的。即另外的出资方,只是象征性的持股,而法律无法为出资方划定出资比例的限制。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也适用于实质性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法官自由裁量。
随着我国“入世”期限的临近,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单靠我们现在势单力薄、各自为战、散兵游勇式的国内企业振兴民族产业,包括在国内外市场上打响民族的名牌势比登天。因此,学者指出我国现行
公司法是以若干股东设立一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的调整对象的,而为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配合国家发展大集团的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早日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 的、国家股东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巨型公司集团。[15]在这种公司集团中,前述的问题都是可能存在的。例如,
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既可以理解为控股性子公司,也可以理解为全资性子公司。在
公司法未明文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前提下,公司集团中也会存在独资公司问题。另外,在集团公司中也会存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政控制问题,和政府对国有公司的关系十分类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若母公司或子公司资不抵债,对于子公司也可以由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注释】(1)我国大陆持此说的有:孙正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关系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88 年第3 期。
(2)特别在西方20 世纪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控制,单个股东众多,持股甚微。希尔弗汀1910 年《金融资本》称:随着股权分散化,资本家得以用少量资金控制巨额社会财富,多数人的财产被少数人用来冒险,股份公司不过是资本家设计的,“是大多数人丧失发言权的社团”。R. Hilferding ,Finance Capital (1981) P. 127. (Routledge and Kean) .转引自江平:《新编
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第77 页。我国大陆持此说的有:郭锋:“股份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 年第3 期。
(3)台湾学者张国健《商事法论》评论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时指出:“盖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性质,随着产业发达,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两者趋于分离,证券化之股东权,毋宁采取后说。”见该书第125 页。
(4)以上第二、三、四、五、六说见梁宇贤:《公司法论》, (台) 三民书局1980 年版,第124 页。
(5)我国学者谢怀拭、梁慧星先生均采此说。见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2 期;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64 页。
(6)股权与所有权的不同表现在: (1) 所有权有追及力,不论其物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行使其权利;而股权不具追及力,股东一旦出资,即丧失其所有权而得直接处分其出资的资产,且除非公司因法定事由减资外,不得任意收回其投资。(2) 所有权有优先效力,而股权无,公司解散时,它处于最后受清偿顺序。(3) 所有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股东对入股资产无任何直接支配权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除非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股东不得干预公司之财产处分行为。
(7)股权与债权的不同表现在: (1) 在债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只存在各自利益,即利益不一致,而股权中既有自益权,又有共益权。对此,下文将作讨论。(2) 债的关系有双务等价有偿之特点,而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即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且股东所获股息红利与出资不要求对等。(3) 债的履行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所为,有认“人”特征,故债权移转应通知义务人,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除某些种类的股票外,不必告知公司,公司只对持票人履行分红义务,有认“票”特征。(4) 股东投资行为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而债权人借贷行为则不必,故企业解散时,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5) 债权因债的清偿而消灭,而股权不因分红而消灭,只在企业解散时绝对消灭。(6) 债权一般有履行期限,且罹于诉讼时效,而股权否。(7) 公司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决策,而股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