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债权说流于肤浅,亦未突破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认识的限制。股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特征(7)债权说虽然认识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据此认为股权为债权,则失之偏颇。须知债权仅为请求权权利基础之一种,而基于物权同样可以发生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且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给付请求权能、给付受领权能、保护请求权能) 之一种。
股权亦除股息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外,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帐册和股东会议记录查阅权等。
债权说注意到了股份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分散的“散户”小股民控制公司的能力受到削弱的现实,这是其可取之处;但又忽视了各国公司法保护股东会的权力机关地位,否认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混淆了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的借贷行为。[2]
第三,股东地位说,认股份为不同股东权利基础的地位,股东地位不同,从而其自益权亦有差别,如优先股与普通股。这是其他观点所未注意之处,然此说又视共益权为股东应有之权限,非股东权之内容,由此,不同地位的股东之间便无整体性、共同性的权利可言,故此说否认股权是一种权利。
台湾学者梁宇贤在《公司法论》中评论否认说时指出:我国学者,有认为股东权以否定说为当者,按共益权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使,与自益权有显著之区别,斯乃否认说之独到之处。然学者认为,共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又为公司利益而行使之权利。共益权并非专为公司之利益而行使,乃多数学者所共认之观点。故股东权应包括共益权为是。[3] (第125页) 我们亦认为共益权实为股东控制公司经营,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之一手段,应为股权之固有内容,故否认说不可取,但比较而言,股东地位说在逻辑上又较其它二说为优。
第四,法律地位说,将股东权解释为一种法律地位或资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股东享有的诸具体权利又游离于其所谓股东权内容之外,而成为其结果,在理论上又难自圆其说。
第五,权义集体说,将权利义务抽象为一个整体的股权,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之逻辑界定,也难以讲通。况且公司股东“在缴足股款后,再无义务可言”[4] 。
第六,权义并合说,认为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但又与权义集体说同样错误地将股权视为权利义务之结合。且此二说均将股权视为基于股东之“地位”或“资格”而生,均违背这样一个事实,即股东出资后,由个人出资的财产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同时股东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成员——股东,故股权和股东资格是基于出资行为同时取得的,二者无因果关系。
第七,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的物权、债权的两分法,为股权成为一独立权利奠定了基础。有学者指出,其缺点在于“忽视了股权与社会权在形成基础上的差异,社员权是社员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故社员权说“过分强调社团之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其次,“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再次“, 股份转让等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掩盖”[2] 。以上学者论据也说明社员权说亦有疑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二) 评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观点
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其使用、收益的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 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为法人制度真正确立之根本,故在西方公司理论界,公司当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乃学者共识,而在我国由特殊历史背景决定,一直争论不休。我国1994 年《
公司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而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予以确认。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于该款的含糊不清,在学界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原来的诸派观点不但未能澄清,且围绕该款又引发一番争论。有关法人财产权的学说主要有:
第一,两权分离说。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权享有所有权,而企业(包括公司) 享有的是经营权(有的称占有权、用益权等等,不一而足) 。此说反映了十余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三权分离说。认为公司法人所有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股权由股东享有,经营权由企业家享有。
第三,双重所有权说。认为法人享有所有权,公司本身由股东共有,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非否认股东所有权,公司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股东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公司法人的产权结构就是股东终极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结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