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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权利结构

  公司法人财产权相对于合伙企业财产共有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减少投资风险,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产物。[8] (第230页) 与最早的资本联合形式——合伙企业不同,公司的出现就需要协调出资者之间以及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多重关系,就需要设计一种机制,保证其有效率的运营。为了保证提高效率,就需要把所有权交给出资人集体设立的组织即公司;同时,为了回避巨大的商业失败的风险,并且保证公司能够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就需要赋予其完全的人格;再者,为了使出资者与该法人形成较为有效的联系,也需要赋予其以股权。
  可以说,公司权利结构与合伙共有制度在理论上是相通的,公司制度与共有制度是共有理论的同构异体。可见,公司出资者的权利股权,其本质是持分权,持分权是股权之原始形态,股权则是持分权之完善形式。应持分演变为股份,股份是价值资本额抽象地潜存于公司总资本之中。从而显示了股权与公司财产权之间的联系。最关键者,是股权还有其现实存在形式抑或外观形式——股票,使股份得以自由流动且简便、安全。在股权联系下,在市场与公司之间形成一个“中间体组织”,在此组织内形成一个新的权利结构。但在共有制度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明确的权利结构,各共有人与共有人全体的权利义务是浑然一体的。(13)因此,把公司法人财产权视为合伙共有是错误的。(14)
  (二) 公司权利结构的合理性构成
  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每种企业形态对其投资者都有利和弊的两面,赋予权利则同时设定义务,可获利益则必须背负风险,不同企业形态中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差 异,恰为其义务和风险所抵,从而体现了企业立法苦心设计所欲达到的公平正义。在企业中,成员权利和对企业的控制或管理权,可谓企业成员所享有的,仅次于受益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或利益,在公司则为股东权中的共益权;成员责任则是企业成员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其所承受的最重要的风险。
  在独资企业中,企业主作为唯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拥有控制一切的权利,它可以雇用他人管理企业,但却不能丧失其法定的原始的管理权,而对于其控制下的企业的债务,亦自然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相当大的权利,如全体合伙人均有执行业务的权利,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执行业务时,其他成员则有监视权,可以调查企业业务,阅览公司帐簿及有关文件等;而在公司的典型形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股东的管理权即股权中的共益权大为缩小,股份公司股东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股东(大) 会,各股东所能直接行使的只是对公司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因此,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股东(大) 会对公司事务施加间接影响,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专门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手中,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相差无几,只是由于人数少,兼具人资两合性,才使某些公司股东实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由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对自己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不享有控制权,公司债务的产生在客观上并非股东个人的行为所致。在主观上股东对经营的失败没有过错,故不应使其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而仅以其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 从而体现了利益与风险的统一关系。[9] (第107 - 117页) 这一关系在两合公司中表现尤为明显。两合公司的管理者,法律常明文规定其负无限责任,因为公司债务的产生与其管理权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正因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与其股东在责任上不完全独立,法人人格不完全,故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之,而拟以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法等非法人企业
  形式取代之,即不承认其法人人格。
  可见,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要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谋求投资的安全,避免团体责任对个人财产的威胁,就必然要与公司在财产上分离,在人格上分立,使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并依自己责任原则,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同时,股东对相对人格的公司法人的控制权也就必须削弱,彻底放弃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法律身份。于是,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便构成了公司权利结构的实质内容。首先,两者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相伴而生,同时消灭;其次,两者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公司为适应市场供求自主经营,也可依法人财产权而拒绝股东的直接干涉和不当要求;再者,公司财产权的统一对外行使由其内部机关依各自分工而分别行使来组成,其意思机关股东会的行使是基于股权,而其他机关的行使则是基于股东会的授权(包括以章程形式和决议形式) 。因而,股权是公司统一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部基础。
  (三)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前提
  在考察公司权利结构这一私法上的法律产物时,可以发现,它与民主政治国家的权利结构有着相同的趣旨。依近代国家契约学说,国家权力亦是由公民权利之一部分化出来集中而成的,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终极关怀,公司财产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目的。公民在依社会契约让渡其一部分私权后,获得在政治国家中的政治权利,而股东在出资后亦同时取得公司股权,可如在国家生活中行使民主权利一样地在公司中行使股权。国家政治权力独立行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制衡但无权干预,公司财产权亦独立行使,股东也可监督制约但亦不能随意干涉。近代政治国家乃因社会契约理论发展而生,公司(权利结构) 则因法人制度确立而设计。可以说,公司法即可视为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公司股东的团体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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