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权利结构

  还有学者认为社员权说“只复述了股权的内容,回避了股权的性质”,而认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的财产权,不能视之为物权、债权、或视之为资格、地位。[11]持此论者同样视股权为权利义务之集合,其不合理处,本文第一部分已作论述,而该论本身亦未摆脱从对股权内容的复述对股权进行定性。而且,脱离对公司权利结构的科学反映,盲目追求对股权性质的认定又有何意义。再者,果如该论者所言,认股权为社会权可以回避股权的性质,那么,既然社员权说已经能够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公司的权利结构,回避无谓的定性之争,又有何妨,英美法的做法不是很好的例子吗?更何况,社员权说为德国民法之有力说,社员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也足以满足对股权定性的需要。可见,立足于公司权利结构认识股权,强调对股东具体权利的实际保护,这正是社员权说的可取之处。
  四、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出现的公司权利结构问题
  (一) 政企不分问题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争论,至今仍然是见仁见智,其意义在于排除国家对于企业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成的公司) 的不必要干预,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以实现市场调节。概而言之,就是为了实现政企分离。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先后采取过三种思路,即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和公司制,对于出资人国家的权利也历经所有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尽管如此,仅仅通过确认公司权利结构的设计,未必能够解决政府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问题。因为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依公司法可以对公司重大事务享有控制一切的决策权而将董事会权利架空,或者直接由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公司重要职务,这样政府的干预较之以前仍然不会有较大改观。可见,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并不是公司法所能独立承担的,它需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完成。公司法确认法人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为今后步入市场经济的正轨提前布局,而公司权利结构问题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决问题”,对之进行深入的认识,是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方便股东权行使,加强 各机构之间的监督,提高董事会质量,解决经营者既缺少足够的约束机制又缺少足够的激励机制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提供合理性的基础。
  (二) 国家股权的代理成本问题
  对于国家股权的代理成本问题,一方面涉及国有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权力的划分问题,另一方面涉及腐败问题。
  关于前者,在制定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时都讨论了这个问题,即国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呢?还是分级所有?分级享有投资权?在国家资产法讨论时有两种尖锐的意见,有的提出搞分级所有,中央有中央的国有,地方有地方的国有;而有的认为现在不能搞地方所有,这样下去会不会把全民财产分割成的各个地方所有?也害怕这样以来我国的经济变成了诸侯经济。中央的倾向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不过,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管理所形成的管理权又如何“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公司法只原则上规定了一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但并未具体明确。实践中有的由政府行使国有股的股权,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行使,有的采用控股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形式。[12]立法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尚不明朗。
  关于腐败问题,可以说是政企不分的改革滞后在国有企业转制中所导致的“混水摸鱼”现象,例如转制中低价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变相侵吞国有资产、以国有资产“负值交易”为代价的“回扣”和公款消费等等。在改革中,政府机构管制经济的公权力转变为其自身的一种营利优势,除了争夺新行业的许可、监管和收费权力外,还组建自己的营利性公司,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配额、许可权、独占权分配给自己的公司(俗称“官倒公司”) ,这些公司又通过转让配额,接纳他人“挂靠”而坐收利益,其吸收的超额利润源源流入政府机关,而诸多经办人在此过程中又层层截留。在90 年代,“官商”合流的趋势则从追逐短期投机利益转变为追求股权的私有化。因而学者指出,如果把经济转变时期的国企看成一只硕大的桔子,中国和苏联的差别在于:前苏联,桔子被掰开并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在中国,公有桔子的外部仍然保持完好,在内部则开始私有化——无数与权力连结在一起的吸管插入公有大桔子,悄悄地吸吮桔汁,而银行和财政则源源补充桔汁。一旦银行和财政停止“输血”,人们在某一天早晨就会发现这只桔子早已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1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