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第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参见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第5页,四川:四川人民出版,1994。
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
宪法卷》,第582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参见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第331页,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参见董云虎、刘武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第11页,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
宪法卷》,第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
宪法卷》,第10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
宪法卷》,第103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我们检索了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中所收集的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和美洲的112个国家的
宪法,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有85个国家。
参见《德国租税通则》,陈敏译,第3页,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
严格说来这时研究税法的学科甚至都不能称为税法学,因为它们不过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小的分支而已。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第36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库恩”辞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参见库恩:《必要的张力》,第291页,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第3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我们在“中国期刊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4—2005)中检索发现,文章的标题中出现“范式”的论文超过1200篇,其领域涉及数理化、工农医、文史哲、经政法等各门学科领域。
2000年11月2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发起在北京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众多著名法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首次专章论述了“税收之债”的基础理论问题,在该书的第2版中,又首次将税收征纳实体法并入税收债务法之中,把税收之债的基础理论与税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为建构新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2004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财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同样贯穿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思想与理念。该三部著作税收之债部分的作者均为翟继光博士。
参见贺卫方:《宪政三章》,载《法学论坛》,2003(2)。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目前的中国似乎还不能这么断言,但在西方发达国家,毫无例外地都是如此,目前,税法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以及被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程度都是超出我们的想象的,因此,我们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也将在中华大地上成为现实。
从传统税法学和税收立法把纳税人称为“纳税义务人”就足可见传统税法学和传统税收立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取向。
具体到税法领域中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在是否征税存在疑问之时采取“有利国库主义”还是采取“有利纳税人主义”。对此,葛克昌教授的研究很有说服力,他认为单纯主张“有利国库主义”或者“有利纳税人主义”都是错误的,前者所遵循的是私法之债的思维模式,后者所遵循的是
刑法中无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按照量能课税原则(即公平负担税收)来判断是否应当征税。参见葛克昌:《所得税与
宪法》,第13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我国未来税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设计和勾画,更加明确了我国建设税收国家的方向与目标。参见翟继光:《税改与世界税法发展趋势》,载《经济日报》2003年11月4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