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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务关系说”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现实意义

  我国税法学研究同样存在着这两种研究范式,而且我国税法学正处于从税收权力关系范式向税收债务关系范式转化的历史进程之中,1989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金子宏的《日本税法原理》提出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两种观点的对立以来,人们只是满足于将之作为一种存在于异国他乡的知识予以介绍,并未意识到这同样是具有中国意义的理论问题,是中国税法学走向独立与成熟的一个契机。在随后的十余年间,由于缺乏理论支持,由于无法找到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中国税法学仍然艰难的在原地徘徊。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我国税法学已经迈开了向税收债务关系范式转化的步伐,并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59]税收债务关系说对于我国税法学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就是税收债务关系说在历史上对世界税法学产生与发展所具有的意义的翻版与重现。
  (三)税收债务关系说对法治建设理论的意义
  税收债务关系说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最核心的内容体现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法治最核心的精神体现在国家和人民均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是人民和国家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解决人民与国家之间纷争的最终标准。而现代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最基础的就是人民对国家承担的纳税义务和国家向人民承担的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而税法就是调整在人民向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因此,也可以说,税法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和宪政实践是从税法领域开始的,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提出来的,西方国家法治最完善的地方体现在税法领域,[60]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的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还是微不足道的,其体系也是十分不完善的,因此,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税法将是一个重点领域。
  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法学界也研究出了许多理论成果,但之所以没有对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多大作用,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治建设的理论没有和广大人民密切联系起来。对此,苏力教授曾指出:“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纬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政府行为也还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体的行为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61]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与人民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将是税法,与人民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治理论,也将是税法理论[62],因此,税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的一个突破口和推动器。税收债务关系说由于结合了私法之债理论和公法之债理论,且将其成功运用于税法领域,因此,税收债务关系说将成为与普通纳税人即普通老百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治理论。任何法治理论,其生命力最终都要体现在与普通民众结合的程度以及被普通民众认可的程度上。法治理论与普通民众的结合是我国法治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将在这一必然选择之中承担起庄严的历史使命。
  六、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实践意义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收债务关系说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国家有时可能是弱小的,但在国家与人民中的某一成员的关系中,国家始终是处于强大地位的。在面对掌握着巨大权力的国家时,无论多么强大的个人都会显得渺小,个人无论如何是无法和国家相抗衡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个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好武器就是法律,因为法律在国家权力之上,当个人权利遭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个人可以请求法律予以保护。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法律,也是体现人民主权和个人与国家法律地位平等等基本理念和原则的法律。在税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和个人与国家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是税收债法,而体现和维护国家权力的法律则是以“权力关系”说为指导原则的传统税法。传统税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特别强调国家的征税权,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纳税人享有权利。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之下,国家和纳税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其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国家所享有的仅仅是请求纳税人为一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纳税人的财产和对纳税人的人身予以强制。在税收债务法律关系之下,国家和纳税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均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它们均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这样,就改变了传统税法学所认为的纳税人仅仅是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的观点。[63]把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且是与国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主体,那么,税收债法将对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同等保护。显然,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之下,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更丰富、更充实,也更具有保障性,更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与国家债权保护
  税收债务关系说不仅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利,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国家总是强大的一方,但也不尽然。国家正因为其强大,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变得十分弱小。因为国家所面对的是广大的纳税人,要确保每个纳税人都能依法纳税是一个十分浩大的工程,而且国家本身也是由许许多多具体的机构所组成的,国家不仅要面对广大纳税人,同时也要面对自身的众多机构,因为自身的众多机构也并不总是与国家保持一致,特别是其中的工作人员,腐化变质以及被部分纳税人所收买或与个别纳税人串通的可能性始终是存在的。另外,国家的立法本身也难以尽善尽美,漏洞始终是存在的,面对众多纳税人钻法律的这些漏洞,国家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由以上所述种种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原先我们所认为的强大的国家其实也是相当弱小的,这也是我们国家每年税收大量流失而国家却往往束手无策的原因所在。面对国家的弱小,面对大量税收的流失,在现代社会,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税收债务关系说通过借鉴传统债法的基本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当国家通过税收债务关系说把自己的权利界定清晰以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了。国家不仅可以运用私法之债的保障措施,而且可以使用公法之债的保障措施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充分实现。在私法和公法严密的保障措施之下,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另外,在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体系之下,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何时成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税机关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协议也是没有效力的,由此也就避免或减少了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及被收买的可能性。税收债务关系说阐明了税收的真正本质,使得纳税人更倾向于主动、自愿履行自己的税收债务,也就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债权。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对立统一的。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实际上也是维护最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为,国家是纳税人的国家,国家的利益也就是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与纳税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因为,纳税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之总和也就是国家的利益,把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维护好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就维护好了,维护国家利益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统一的。当然,二者也有相矛盾的地方,当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和尺度,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应诉诸于公平、正义等自然法理念予以解决。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孰轻孰重,应当有不同的标准,而不能笼统地说,纳税人权利应当一概服从国家利益或国家利益应当一概服从纳税人权利。[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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