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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二)法本质的发展
  法的本质的多元化也同时告诉我们,法的本质也是可以不断进化的,通常而言,法本质可以分为三个进化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即主观形式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本质是精神(意识)与物质同一的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人与自然万物同一)法首先产生于秩序需要,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力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主要企图征服自然,在征服中达到和平。统治者需要压迫被统治者,秩序和权力至上,法具有任性、绝对强制性。法律是完全的统治工具。人与人没有现实的平等,人与自然只是相关。人的意识具有优越性,理性至上,人是世界的主宰,必然产生我的权力就是法律,即“朕即国家”一类的现象。
  2、第二阶段,即客观科学化阶段。它是指法的现实本质是意识、无意识(法的内在理性和意识)与物质同一关系的科学化。(人自身、人与万物同一)法反思而需要维护权利,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利阶段。在这个阶段,无意识觉醒,人的本性和情感得到重视,个性需要尊重,人权得到根本的尊重,人权需要保障,人与人需要平等。这样法的意识的绝对性得到实现,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3、最高阶段,即真实艺术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最高本质是意识、无意识、反意识与物质同一的关系的艺术化和科学化(人自身、人与人、人与万物,人与天道同一)。权利与权力达到平衡、和谐,自然万物得到尊重,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实现现实的最大自由。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自由阶段。如果法的天道人心得到发现,在无意识、反意识的民主意志激发下,通过独立监督权力运作,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平衡,国家权力体制法治化,执法者能做到执法情理交融,合理合法,合情合理,达到执法艺术化。
  (三)法的类型
  在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中,法具体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权与法权的两类基本关系,即法的存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态。
  第一形态,法的形式化类型。包括对立法和矛盾法。如形而上法认为人权与法权是两个无关的对立世界,没有内在联系,外在各自独立。人权就是人权,法权就是法权。矛盾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外在的统一。
  第二形态,法的本质化类型。包括非矛盾法和无矛盾法。如,非矛盾的现象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意识的绝对同一。无矛盾的道法认为人权与法权达到无差别的实在的同一。
  这样,我们还可以得到关于法的本质的两个重要的公理。
  1、相对性公理
  【内容】没有法就没有法律。
  【解析】非法是与法相关的非理性因素,与主体内在相关。不法是法的外在界限和参照,只有通过不法才能看清法。反法是法律的发展动力,只有反法因素存在才能促进法律的发展。非法是过去性,不法是现实性,反法是未来的倾向力。这是法的时间三维化。不法受制于非法和反法力量,与法的真理相统一。这是法的空间一维化。没有法就没有法律。法律不等于法。法律具有相对性。
  2、不变性公理
  【内容】没有道德就没有法。
  【解析】道德是与人权相关的基本因素,即使保障人权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民主是实现人权的必要途径,没有民主也没有人权可言。法制是人权的现实化、保障力。法权三维空间化,与人权一维时间相统一。没有人权就没有法律。没有道德就没有法。所以,法的最高认知是达到对不变的道德理念的内在知觉。
  五、树立科学法学观
  黑格尔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20】…法的概念是自由,为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21】…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如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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