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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解析】这种对法的认识是最初级的,容易实现形式化,规范化,但是也容易导致律法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合法暴力,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破坏权力的行为,容易导致不法的法律合法化,最终使律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底要求。
  (2)矛盾法
  【内容】在矛盾法视域中,法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的定在。
  【解析】矛盾法也是固定的形式,虽然比较形而上法具有更高的现实性,但也还不是法的本质关系的表达。思辩哲学思维这种纯粹理性形式,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真实的。因为它忽略了非理性以及反理性内容,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足够的关注。从而使运用真种方法思维的法理念也容易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非人性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可以从黑格尔通过思辩得到的许多关于国家和法的许多错误观点得到证实。如,人治化的君主统治的合理化、战争的合法化等错误说法。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较高要求。
  ﹙3﹚现象法
  【内容】在现象学视域中,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解析】现象学本质直观使主体与客体同一,意识是无主客体差别的绝对的自明性存在,这种相对于认识者的绝对意识不需要外部世界的证实。胡塞尔认为这种意识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科学的。法就是这种执法者(广义,下同)知识水平的评价标准。这种法概念只适用于执法者群体,不需要每一个法律人都具备这种能力。它是权力合法化的基础,也是权力需要限制的理论根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更高要求。
  ﹙4﹚道法
  【内容】在道学视域中,法是天道人心的现实化、合理化。
  【解析】这种法是道德法,是最高的法,也是绝对的法。在这里法与法律达到最高的一致。它是法的真正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是国家宪法和世界宪法的制定原则,是分权宪政制度的最高依据。这是对执法者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高要求。
  (二)法概念的进化阶段
  法是体系,它具有几种相关形态,即非法,它不直接是法的因素,如人伦情理等非理性因素;不法,它与法不一致,是对立关系;反法,它与法反对,是非矛盾关系;合法,它与法是统一关系。这样,法的概念也是多视域、多层次的,即形而上法,主观的具体行为规则的实定化;矛盾法,客观化行为规律;现象法,法的相对绝对定在,有限本质的形式化、科学化;道法(道德法、八卦法、五行法和中庸法),法的绝对本质,相对无限性。其中,矛盾法与现象学都是比较行而上法更加科学的方法之一,只是适用范围有别。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精神绝对运动的逻辑形式,是对人类信仰的科学化尝试,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基督教的上帝理念的哲理化、科学化。所以,他的法哲学也是走向绝对精神的法,是上帝理念的世俗化的一个环节。胡塞尔现象学则抛弃了上帝,不认为有什么绝对的历史精神,意识才是现实,意识的绝对性就是认识主体的自我发现、证明过程,每个人都是绝对精神的实现者,都是绝对真理的直观者,这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性,具有更高的科学性、真实性。在这里,意识直观本质,与本质完全同一,这是非矛盾的思维,不存在主客体的对立关系,也就没有主客体的历史统一。与此相应矛盾法学没有独立性,只是哲学的一个发展部门,而现象法学则只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者说现象学是科学法学的工具。矛盾法学中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绝对性,但是一个永恒的发展过程,法律与法律的矛盾永远存在。现象法学中,法是社会关系本质的表达,法与法律同一,法律因此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权威性。然而,到次就完成了法的概念的科学化任务了吗?不是的。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上整体关系,它是多维度的。在整体中具有绝对性,这就是不变的天道人心的道德表象;有公民的特殊意志,这就是民主性表象;有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要求,这就是自由的最外在界限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矛盾法的法理念适合表达民主关系,制约任性;现象法本质适合表达法律制度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道法适合表达不变的天道人心道德理念,这是无矛盾世界的最高精神,导致法的绝对权威。所以,法系的法概念是超越于国家领域乃至社会领域的。这种认识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整体的不同维度,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逐步发展的一种进化关系。从时间维度看,法的概念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进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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