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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法理学以矛盾法、现象学、道德学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法律概念,本质、法律体系、一般法律制度等本质内容问题。
  3、宪法学
  宪法学以现象学、辨证法、八卦术、中庸艺、阴阳五行说等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国家宪政以及国际宪法制度问题。
  4、程序法学
  程序法学以形而上学、辩证法等逻辑方法为基本认识工具。它研究一般法律制度具体运作程序问题。
  5、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道德学、八卦术、中庸艺、阴阳五行说、形而上学、形式逻辑工具、现象学、辩证法、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等各种方法为认识工具。这些方法只要有效,即合法合情合理就可以使用,没有绝对的方法技术。各种方法需要在实践中结合社会和自然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运用。它研究具体部门法律技术。
  (三)建立科学法学的意义
  法学必须是独立科学。这是关于法学的最基本理念。这一理念对于法治建设来说,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只有科学法学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而又没有思想的专制,实现最大自由而又有规范约束,让理性起主导作用而不压抑人性。
  2、只有科学法学可以制约权力意志和权利的任性,使国家权力在法治原则内运作,使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
  3、只有科学法学可以使国际社会可以遵循共同的规范,实现国际社会实行统一的世界宪法,促进世界和平,实现人类和谐,使人类全面走向法治社会。
  这些结论表象上看是理想主义或者是主观化的思想,实际上它早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根源。在当代也有国际人权组织实践的成功范例,以及欧盟等国际社会的法治化积极实践。法学应当真正结束非独立的状态,走向独立,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所以,建立发展科学法学理论和推行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全世界法律人的共同和永恒的伟大事业。
  小结
  通过以上的探讨,现在我们可以初步得到关于法的认识的三个观点。
  1、法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权威。
  任何权力之下的法律都可能具有不法性,这是法律权威的相对性。也只有法才能是权力或者权利之上的,即社会行为的绝对的权威。
  2、社会行为最高的、绝对的权威是人道的法(绝对独立的自由意志)。
  人权通过监督机制与法权实现一种和谐、同一关系,这是法权-监督-人权(广义)表达的道法的整体图像。法权(一真,本质)—非法-反法-不法(三假表象)统一体;道德-法制-民主(三真)—人权(一假)统一体。才本质真是完全绝对的,本质假是相对绝对的。“三假一真”关系在制度不变的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人治;“三真一假”关系在制度运动社会即分权社会存在,它的本质是法治。人治与法治都可以是合法的方法,本质都是人道的存在。只有在在道法中,人治与法治是无矛盾关系,通过民主制度的催化,在监督权力中达到绝对的同一。所以,只有在道法中,法的本质才能是真正的人道的。也只有人道的法才是人们社会行为的绝对的最高的权威。
  3、人道的法才是真正科学的法。
  法是独立的存在,人道的法的理念是法学研究最根本指导精神。本质上看应当是法思想指导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法治建设,而不是使法成为国家权力或者个人意志服务的工具,只有这样的法才是科学的法。也只有真正科学的法才是人道的法。
  
【注释】  【1】「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36。
【2】同上,P37。
【3】同上,P32。
【4】同上,《序言》,P2。
【5】同上,P3。
【6】同上,P7。
【7】同上,P15。
【8】同上,P11。
【9】同上,P15、16。
【10】同上,P2。
【11】同上,P10。
【12】同上,P12。
【13】同上,《序言》,P12。
【14】同上,《导论》,P2。
【15】同上,P4。
【16】同上,P5。
【17】同上,P10。
【18】同上,P41。
【19】郭道晖著,《论法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形式》,《中国法理网》,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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