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黑格尔说,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知识应该是科学的。【9】这里的真理首先在形式上是确定的,因为“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10】所以真理的内容也可以是恒久不变的。黑格尔反对无固定形式的本质内容,即那些认为形式是某种外在表现的观点,但他认为“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上内心深处知道的真理恰是无固定形式的!因为真理与主体意识在这个时候必然是同一的,直观的就是真理,真理就是直观的本质图象。黑格尔坚决反对庸俗的主观任性和私见,崇尚理性,但是他认为理性只是存在的东西,存在的东西就是现实的东西,现实的东西就是理性的东西。这似乎具有更加强烈的主观性?正如他所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11】那么,“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真正的哲学导向神”。【12】哲学既然是通神的科学,那么哲学似乎应该最终能发现彼岸的东西?而且理性的东西最终就是神性的东西。神性的东西也就是现实的东西。那么,君主统治也是神定的,弱肉强食的战争也是神定的。每个人也可以成为神性的东西。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具有理性的存在。一会说彼岸的东西是神才知道的,一会儿又说真正的哲学导向神,看来黑格尔思想深处存在真正无法克服的矛盾。
  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是见木不见林,是主观私见,没有表达真正的思想,只有思辨的方法才能发现真理。因此,他反对柏拉图,反对一切理想主义者,因为这些人都是不现实的、不理性的思想者。实际上,固然“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13】然而每个人又都是历史的,每个人也都是要死的,现实能完全孤立地存在么?如此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理念也不过是他自己反对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观念,同样是见木不见林而已。辩证法并没有超越形而上学成为绝对的方法,也是一种有局限性的认识方法罢了。
  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作为思辨哲学的演绎成果,黑格尔是这样认识法的意义的,他说,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14】法是自由的定在,不是自由的反对。这是对的。这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不是对主观自由的约束。它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15】法是国家制度的产物,那么法的现实形式就是法律。法只能在国家之后产生。法与法律必须是一致的,不是法律必须与法一致。那么这种法的概念如何又能成为法律的指导?但是,黑格尔又认为,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由根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16】这就是说,法律必须与法一致才是合法的。这不是一种自相矛盾吗?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种精神的世界。【17】法的本质内容就是自由,法的体系也就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那么,这种自由王国什么时候出现了?现实的的国家是否就是自由的王国?理想与现实是一致的么?黑格尔在赞美现实国家的同时,还需要世界精神的支持,需要上帝。那么,现实王国是不可能是自由王国的。黑格尔的辩证法离不开上帝精神的支持。在矛盾法中,法的真理是意志的现实化,具体而言是人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威而确定为法律,人可以是君主、少数统治者或者多数人等,这里法与法律是同义的。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矛盾本质。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通过辩证运动达到伦理阶段,“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18】显然,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实际上也就是上帝法的代名词。基督教的精神可能就是现实国家的最高法律。所以,宗教教条高于国家实定法律,君主就是天子一类的人物,代表着上帝精神和意志,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看样子,他的君主学说远不及孔子的政治理论,但却是一种最接近的孔子的政治理论。这就是他最理想的国家制度——君主意志统治的国家。在道学家看来,这是十分的幼稚,也是自欺欺人。因为君主和其他人都是天之子,为什么公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