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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作为《精神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将其关于客观精神的理论演绎为《法哲学原理》。在这部著作里,他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是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精神辩证运动的一个环节而存在,没有独立地位。在黑格尔看来,法是一种规律,但与自然规律不同,自然规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而法的精神却只是自由意志的确定化,还不是绝对的精神,真正的法只有在世界精神里才能发现,但是这个任务是永恒的历史过程。
  (一)法学是独立科学
  西方历史上,法学形式上已经从哲学中独立出来。那么,我们所说的法学的独立是什么意思呢?这里有两方面的所指。其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的国家),法律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哲学附属物,受哲学立场或者方法的影响或者指导。虽然认识论、本体论或者思维方法对法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对法学说来只是工具,只有方法论的意义。哲学不能指导法学研究,法学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知识;其二,无论哪个法系的国家,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法学没有成为成熟的科学。例如,实证法学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并没有使法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即使诠释法学企图统一法的本质以给法学建立最坚实的基础,但也同样不能满足法学的科学属性。因为这些法学也都没有真正摆脱法律制度的束缚,法学没有成为独立于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科学,不是指引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而是把实定法律作为既定的事实加以接受;其三,可以有哲学法学方法,但没有哲学的法学。哲学就是哲学,法学就是法学。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科学。所以,法学必须完全独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这首先需要法学从哲学中彻底独立出来,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具体而言,二者有以下基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最一般来说,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律的科学。哲学是关于精神规律的科学。
  其次,内容不同。哲学是思想,科学哲学亦然,讲方法,一般关注不朽的真理。法学是实践科学知识,一般表达存在-存在者关系的(包括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的、相对的真理。
  第三,对象不同。哲学研究纯粹精神关系,是心灵感受世界得到的智慧,是认识世界的方法或者是对世界的根本观点等科学知识。法学研究人的社会和自然行为规律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
  第四,特征不同。哲学重意志个性、重意志自由、重特殊意志。法学重行为共性,重普遍行为,重行为约束性。
  第五,方法不同。哲学一般是使用思辨思维或者象思维,主要关注意识问题。法学理论多是形式逻辑思维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主要关注社会实践的规律性问题。
  第六,作用不同。哲学具有超时空性,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可以指导立法实践。法学相对来说是具体的科学,只作用于人的行为领域,应当指导执法(广义)实践。
  第七,意义不同。哲学的意义、价值在于认识自己和世界,使人在精神上得到自由。法学意义价值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行为关系,以实现人们行为的最大自由。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与哲学完全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法学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科学,不从属于哲学科学,法学不是哲学的部门,而是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学应当具有自身的独立方法论,不存在哲学的法学,只存在哲学法学方法。实际上,一切哲学都是法学的重要工具之一。我们需要肯定地认识到,必须在这种完全独立的法学支持下建立的法学才能称为真正科学的法学。
  (二)科学法学体系纲目
  法是法系。法系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三维法(道德、民主、法制)与一维意志(人权)构成的四维法系或者三维意志(非法、不法、反法)与一维法(权力)构成的四维法系。一般而言,法系包含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分。具体可以做出以下划分:
  1、法哲学
  法哲学以道德学(主要是《道德经》和《周易》哲学,下同)、现象学为基本认识工具。它是法学的最基础知识,研究法的概念、本质、法学体系以及法律思维方法等本质内容问题。
  2、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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