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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


张树军


【全文】
  第三节 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虽然法哲学只是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但是他却企图建立起辩证法学的大厦。在这里,黑格尔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科学的合理推广,是客观的理性精神,也是一门科学。然而近200年来法哲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他的沿着这条道路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法哲学体系,时至今日世界上也同样没有建立起完全普遍的任何一种科学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指各国具体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际上这种差异有时候恰恰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科学的国际法体系,最根本的是有关法的理念人们也并没有科学统一地建立起来。历史上的法学家们更多的是关注历史法律传统、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实行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对于什么是法和科学的法学这样最基本、最重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法学在无序中存在和发展。可以说,历史上的中华法系没有真正提出这个问题,西方化法学也没有完成这个任务。本文在剖析黑格尔法的概念的同时,力图进一步探索法的科学概念问题,同时进一步指出什么是科学法学以及建立科学法学的体系问题。对于成文法国家这里的理论探索是必须要的,对不成文法国家这也是最基本的法学知识,并且这些知识可以作为建立科学法学以及执法(广义)实践的基础,同样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
  一、法的辩证概念剖析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但是,我们知道,自由意志的定在实际上只是法的一种形式。人不是简单的理性或者情感动物,人的本质是复杂的。人不是完全独立不依赖于自然的,即使精神也不例外。除了自由意志,还有非理性意志和反理性意志以及绝不可忽视的自然万物,这些都是法需要关注的内容。法的内容不仅仅是理性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东西也需要法的引导。
  黑格尔说,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的形式主义产生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导航上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他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的,其内容更丰富、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级的法。【2】法是具有层级的,最高的法就是黑格尔认为的世界精神,这只有在统一的世界政府中才能产生,只能在永恒的历史中存在。但是,他认为君王统治的主权国家是绝对独立的,反对世界政府的合法存在,认为国际法只不过是国家之间的合意,即君王之间的契约,具有任性的特点,当君王之间的契约遭到破坏时,国家之间只有通过战争取得和平,战争是合法的,殖民是合法的。然而这和世界精神的统一性是巨大的冲突。这是因为法律和法在黑格尔那里只是国家的产物之故,法在国家找不到真正的合理依据,那只有靠所谓的绝对世界精神来支持。实际上,法属于社会,不局限于国家,真正的法律亦然。相反,恰恰是国家的法或者具体的法律可能是不法甚至反法的东西乃至赤裸裸的专制思想或者暴力制度。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实在更多的是关于有限自由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绝对无限精神的现实化。某种程度上科学的法律就是法。
  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他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这种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3】在黑格尔这里,真理是无限的又是可以直观的,自由意志就是真理本身。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法就是客观精神的真理(还不等于现实性)。在黑格尔这里,法的概念是已知的,是存在的客观精神,也是合理性的,并且是法学的先验性知识前提,是走向绝对精神的环节。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排除主观任性和私见的理性的客观自由,但还不是绝对的、现实的、理性的无限精神。他认为真理是无条件的,是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独立存在的东西。那么法不可能是现实的真理,只能是有限存在,而且实定法是法律,属于国家的产物,法律只是表达法的本质的形式。这里自然又产生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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