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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2-24-1 存在的相互关系的意义在直观认识的基本形态中可以得到。也就是说,现象学还原反对孤立地认识,只有本质的、整体的认识才是绝对被给予的,才是现象学关心的问题。这种认识才是科学哲学的目标。而这种认识具有目的性,也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它要认识绝对人生真理,是为了人类的不朽精神和心灵而选择的科学、客观的方法。探究存在之终极意义和普遍社会价值是现象学的最高使命。
  小结
  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只有是“道”,才能是达到了绝对的存在的还原,达于本质。否则,人们会走向无限和任性。说他是直觉主义是对的。而“悟道”的“入静、玄思”等方法不正是一种抛弃一切外在干扰、成见还原到存在本质的方法么?所以,我们可以说,玄思=现象学还原。
  萨特说,“存在存在,而虚无不存在。”【37】“虚无不存在,它自我虚无化。它被超越所支持,所制约。”【38】 “只有在虚无中,存在才能被超越。”【39】
  “本质与存在”、“无与有”、“存在与虚无”,整体(空间化)视域看,它们无先后;分开来看,可以是存在先于本质,(有生无),也可以是本质先于存在(无生有)。西方经典哲学认为,本质先于存在,存在主义认为存在先于本质,都对,也都不对,这取决于条件、前提,这是用道学理论可以得出的重要结论。
  另外,现象学还原三步骤—中止判断,存在悬隔,直观本质;道学玄思法——入静,坐忘,玄思。道学-主客体合一,认识是对绝对存在—“道”的本质直观、领悟,由内及外;现象学-客体虚无化,达到与主体同一,认识是对绝对意识—存在本质的直观、把握,是所谓纯粹的明证性,由外及内。两种方法目标一致,殊途(综合-分析;分析-综合)同归(道=绝对意识、纯粹意识)。这是用道学理论可以得出的又一个重要结论。
  总之,通过对道学和现象学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基本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本质直观;追求目标上具有一致——以绝对知识作为认识的基础;根本任务上具有一致性——认识意识存在的本质规律。这种渊源关系的发现非常有助于两种哲学的交流和共同之发展。
  
【注释】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译者的话,P15。
【2】同上,P10。
【3】『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正文,P24。
【4】同上,P21。
【5】『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64。
【6】『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译者的话P5。
【7】同上,P9。
【8】同上,P10。
【9】同上,P2。
【10】同上,P12。
【11】同上,P13。
【12】同上,P14。
【13】同上,P15。
【14】『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粱康译,《现象学的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正文,P12。
【15】同上,P24。
【16】同上,P25。
【17】同上,P28。
【18】同上,P32。
【19】同上,P33。
【20】同上,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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