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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2-3 思维是一种绝对的被给予性,是绝对明证的。这里的思维,即我的思维,个别的思维。它绝对内在。思维的存在是内在于认识的,而自然认识是超越的。自然认识说明的是意识之外的东西,因而它如何能够切中外在于它的事物的问题便使人陷入困境。而内在认识不具有这个问题。据此,认识批判必须进行认识论的还原(即现象学的还原),它必须排斥所有的超越,把认识论的领域限制在内在之中。【6】
  2-3-1我的思维是绝对内在的、被给予的、明证的。这是一切认识的起点、基础、依据。
  2-3-2 认识论不研究自然(绝对客观)认识,因为自然认识是超越的,不具有内在性。
  2-3-3 现象学还原就是要将认识完全限定在内在之中。
  2-3-4 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指绝对明证的被给予,……这种一般内在是指,在本质直观中可观察到的思维的一般本质和意向对象,即思维对象本身。【7】
  2-4 一般内在是本质直观可以观察的思维对象本身,这种观察不是视觉意义上的观察,而是一种直觉、领悟、灵感。
  2-4-1 这类似于“悟道”之觉悟。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现象学还原和“悟道”的本质同一性。
  2-5 胡塞尔的明证性就是指明晰、无疑的直观本身。他竭力区分现象学的明证性概念和感觉论的明证性概念,以此来和心理主义划清界限。【8】
  2-5-1 胡塞尔的明证性概念有特定的含义,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感知,而是指内在的自明,也就是顿悟、领会之意。这和道学的“悟道”是一个意思。中国古代有春秋决狱,所谓原心论罪,应该是这个意思,而不是主观随意定罪——最否之明证性是要司法者内心自明的;这和西方的自由心证一样,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是可以的。显然,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裁量需要这种方法、素质、能力。
  2-6 现象学的还原的含义。所谓现象学的还原,是指先验的还原,或者说,还原到纯粹的主体性上去。这是现象学独有的方法。【9】
  2-6-1 这是对现象学还原的进一步解释,这种现象学独有的方法,其实和道学的玄思式还原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二者名异而实同。这是胡塞尔所不知道的。所谓还原到纯粹主体性上去,就是说,意识只是人的意识,只有主体自明的认识才是真正的知识。这和道学的实践论完全一致。西方哲学在分析、逻辑化道路上终于走到了尽头,发生了危机。胡塞尔等存在主义生命哲学家回到了认识的起源处,终于开辟了一条新的认识道路-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发现,但是,这种认识论,在中国古已有之。中西方文化交流缓慢,语境、翻译等阻碍了这种交流。另外,西方人自大,中国人自卑也是没有及时、平等交流的重要原因。通过这种比较,可以重新定位中国文明、古代哲学的地位。西方文化霸权时代应该结束。共同继承中国古代文化优秀遗产,并发扬光大,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2-6-2 所有纯粹现象的总合构成意识,因此,现象学也可称为意识论,即关于纯粹意识的学说。胡塞尔说,认识体验具有一种意向,这属于认识体验的本质,它们意指某物,它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对象有关。【10】
  2-6-3 意向性是现象学的重要概念,它讲人的意识总是有所指的,与具体存在相关,但它不是简单的对存在之物的反映,那就是唯物主义思想了,它离不开具体存在,又超越于具体存在,使世界成为意识的世界,没有主体意识决没有世界可言,同样,没有具体存在,也不可能有人的意识。意识只是世界的本质存在,不是现象的集合,而是整体。
  2-6-4 因为实在内容因人而异,而意向内容则具有共性、一般性。意向内容是客观的因素,实在内容带有主观的因素。它们构成现象的两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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