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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1、现象学的地位
  1-1为什么要关注现象学?在胡塞尔看来,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在深层意义上还不是科学,历史上的世界观哲学也不是科学,真正的科学就是要研究关于不朽的真理的学问。所以,他要创立一门科学哲学——现象学。
  1-2它的目的——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为自然认识提供基础和说明;
  1-3它的任务——对意识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把握意识的本质规律;
  1-4它的方法—现象学还原之中的直观和本质直观;它的研究领域—全部纯粹意识。【1】
  1-5它的前提——意识的自我明晰性。实在的内在之物,在这里同样可说成相应的自身被给予之物,是无可置疑的,我可以利用它。超越之物(非实在内在之物)我不能够领域,因而我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必须排除一切超越的假设。他还说,现象学还原就是说:所有超越之物(没有内在地给予我的东西)都必须给以无效的标志,即: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有效性不能作为存在和有效性本身,至多只能作为有效性现象。我所能运用的一切科学,如全部心理学、全部自然科学,都只能作为现象,而不能作为有效的、对我来说可作为开端运用的真理体系,不能作为前提,甚至不能作为假说……客观科学之路并不通往对认识可能性的明晰。希望使认识成为明证的自身被给予性,由此而直观到认识的功效的本质,这并不是指演艺、归纳、计算等等方式,这并不是指,从已被给予的、或被当作又被给予的事物中合理地推导出新事物。【2】
  2、现象学方法
  2-1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即典型哲学的思维态度和典型哲学的方法。【3】那么,现象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思维方法?我们可以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观念》一起来看这个问题。
  2-2 认识在其所有展开的形态中都是一个心理的体验,即都认识主体的认识。它的对立面是被认识的客体。但现在认识如何能够确定它与被认识的客体相一致,它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去准确地切中它的客体?【4】
  2-2-1主客体关系问题历来是西方哲学家们关心的首要的哲学问题,基本划分就是所谓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认识论,只是到了胡塞尔开始探索第三条道路,也就是现象学认识论,企图超越二者,之后海德格尔、萨特发展了现象学方法。但是似乎海德格尔还在原来的方向,萨特把胡塞尔现象学否定、抛弃了。胡塞尔为什么会走哲学上的第三条道路?这与他发现西方哲学的危机有关。他认为,自然主义哲学和历史主义以及世界观哲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科学的哲学。西方哲学的根本危机在此发生。历史哲学都是令人质疑的,不科学的,没有达到不朽性。而科学是不朽的。哲学的历史目的是成为最高尚、最严格的科学,这表现了人性对纯粹而且绝对的知识的不懈追求。【5】但是在中国,从古代哲学家起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中国人的认识论本身就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道”识上,它不是唯物主义,也不是什么唯心主义,而是真正的“存在主义”——道学核心思想-奠定了中国整个哲学的基础。在道学中,主客体是统一的,意识与客体本质上是具有同一性,区分主客体本身就是多余的,“悟道”就是直观本质的过程。胡塞尔可以说是在哲学的道路上走到了中国古人的思维方法上去。其实,在尼采看来,古希腊人也有了这种倾向,不过古希腊哲学没有达到中国古代哲学的高度。中国古代哲学是独创而且超前于世界的。那么胡塞尔是怎样解决主客体冲突问题的呢?认识如何确保明确无疑、明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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