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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张树军


【全文】
  第二节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之解读
  前言
  近20年前读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的观念》,没有读明白,之后再没有认真读过。当我写作《道德经的法哲学思想探析》时,发现现象学与中国古代的道学有种渊源关系。于是,我又重读了这本书。阅读之后,我再次认同了胡塞尔所说的科学哲学的结论——现象学是真正的科学的认识论。记得爱因斯坦非常看重认识论对理论物理学的作用,他说过,宇宙中最不可思议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能够认识事物?胡塞尔似乎企图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胡塞尔要建立其一种关于认识的科学,这就是他创立的现象学。
  在我看来,现象学还原要求“本质直观”,这是可能的,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掌握的技艺。它不是认识的逻辑过程,不是逐渐走向本质的探索,而是直接达于本质的同在。它的绝对性犹如“道”,“道识”同样是一种绝对自明性的原初的、本质性认识。一切“悟道”的过程都是外在的,只有还原至绝对静观、无识之时,才能达于“道知”。所以,“悟道”不是每个人都需要做到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更不是人人都应做的,正如现象学本质直观也需要一种天赋能力一样。虽然,每个人都有可能,天赋机会均等,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本质直观”或者达于“知道”。这看起来似乎玄妙,似乎让人厌烦,其实,这是科学认识达到艺术、原创境界的必然情况,很正常。这好比许多人不通音律一样,天赋使然,毫不为奇。
  也许有人说,科学知识不能是这样,而是人人都能掌握的知识。其实,仔细想想,《道德经》、《周易》、《圣经》、《相对论》等伟大学说,千百年来不是许多人并不懂得它们,但谁能否认它们的科学价值呢?
  现象学方法是伟大的思维方法,与“静观悟道”之“象思维”都是不朽的科学认识方法,是活的人类思维方法成果。我们应学习、应用、传承,并努力发展它们。也许,发展“象思维”或者“现象学还原法”这个说法已经不妥,也许它们已经是一种绝对方法,我们只能学习、应用、传承它们;也许这已经是人类思维的极境了,我们只能去“求道”、“悟道”,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感悟、发现人生以及认识世界的真谛。在学习、应用、传承中有许多技艺,这里,大有一般科学化发展的时空——对于本质,我们只能接受,这是绝对认识的起点,一切真知的开始。
  “一切无限都是有限,一切有限都是无限”,“无生有,有变无”,“万物齐一”,“天人合一”等知识,同样也都是绝对的本质认识,不是指某个人,而是指人类与宇宙的本质关系的认识。这需要人处于“天真无邪”的状态,才必有此“智识”;需要“酒神精神”;需要无所执着的自由精神状态,等等。这些是认识存在本质、“悟道”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达到对存在本质的直观,就不可能“知道”,难的是这些前提、条件的成就而已。但是,热爱真理,所有追求真知的人们一定可以成就这些条件,也一定能直观存在本质,也一定能“知道”、“行道”。
  在这里,“道学”也是指《道德经》思想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哲学。现象学还原好比道学的“损道”,都是对现象的存在之悬隔,然后剥去非存在之表象,直观存在之本质。“损”有(现象的存在)以致于归于无(本质的存在)而达于“道”。“道”是天人和谐的境况,是存在而不是虚无,是本质的真实,是“大象”而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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