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2-8-5 批判的方法和自然的方法是对立的,它是现象学的重要方法。
  2-8-6 既然认识批判不能把任何东西预定立为前提,那么它就必须提出某种认识,这种认识不是他不加考察第从别处取来的,而是它自己给予的,它自己把这种认识假定为第一性的认识。【17】
  2-8-7 认识批判建立在第一性认识基础之上,而这种第一性认识又是认识批判自身给予的,而不是从别处拿来的。这说明,认识批判是建立在先验的、超验的存在之上。那么,这种超验性基础是怎么得来的?又是如何知道它就是可靠的而是认识批判基础的?这是很令人困惑的问题。显然,它不是唯心主义,不是主观随意性,那么,它是什么?这种认识是认识者深刻反思后提出的直观本质存在,每个人都有可能得到这种认识,但不是实际上都可以得到这种直观认识。这种玄妙的认识第一基础,好像外在的上帝,但它不是上帝,而是自我发现、感知到的本质真理,这其实也就是中国古代就是道学的“道”。它排除了上帝,但自我必须是上帝,认识批判必须建立在自我的上帝之上,上帝存在,不是虚无。这就是现象学的本质所在。
  2-8-8 如果认识批判从一开始就不能接受任何认识,那么它开始时可以自己给自己以认识,并且自然是认识批判不能进行论证和逻辑推导的认识,因为论证和推导需要有事先就必须被给予的直接认识;相反,它直接指出这些认识,这些认识具有一些性质:它绝对明晰无疑地排除任何对其可能性的怀疑,并且绝对不包含任何导致一切怀疑主义混乱的难解之谜。……这种认识的内在使它能够作为认识批判的第一出发点;此外,它借助这种内在摆脱了那种神秘性,这种神秘性是产生所有怀疑主义窘境的根源;最后,内在是所有认识论的认识必不可少的特征,不仅仅在于开端上,而且任何时候向超越的领域的借贷,换言之,即任何把认识论建立在心理学或其他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做法都是一种背谬。【18】
  2-8-9 第一性认识是非外在的,不是接受其他任何认识的结果,是不能进行论证和逻辑推导的认识,是自我性、内在的认识,是被给予的而不是自我臆想的认识。
  2-8-10 它是一切认识的真正出发点和基础,是内在的明证性认识。
  2-8-11 它不可能建立在心理学或者其他自然科学基础之上,不是任何实在的反映。
  2-9 所有自然的认识、前科学的、特别是科学认识,都是超越的、客观化的认识;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它要求在认识上切中事态,而这种事态在认识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不“内在”于认识。【19】
  2-9-1 一切科学认识都是超越的、客观的、外在的,并不内在于意识,不能被明证的给予意识,不能和意识直接切中,都不可能是本质直观的认识,所以,都不是现象学知识的基础,也不是真正科学的认识,都是“主观”性的、偶然的知识。这就不可能是科学哲学的关注范围。科学哲学研究的是纯粹客观的存在,不朽的存在,如“上帝、道”等等。
  2-10一般认识如何困难的问题永远不可能根据关于超越之物的预先被给予的指示以及对此预先被给予的公理得以解决,哪怕它是产生于精密科学之中的公理。【20】
  2-10-1 现象学认识不是由任何预先设定的公理得到的,即使再精密的科学公理也不例外。因为它只能通过个体的实践,即通过现象学的还原工作,自我发现认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