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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2-18-1以为直观的研究在一种所谓内心知觉的领域内以及一种以此内心知觉为基础的纯粹内在的、对它的信息和信息—因素进行本质直观抽象的领域内进行,这实是一种臆想。【29】
  2-18-2 直观不是视觉意义上的看,不是内心智慧的自明性。而是对存在最一般本质的理解、发现、认识,是无偏见的精神客观,是“道”性知觉。不是经验,不是逻辑抽象。是绝对理念、理性知识。
  2-19一种完全明证的本质把握尽管回指到它表现在其基础上构造自身的个别直观,但并不因此回指到单一知觉,这种单一知觉所给予的典型的个别是一种实在的现在当下之物。【30】
  2-19-1 绝对的、自明的知识要通过个体来发现,但它不是个体单一的知觉,不是个别性认识,否则就是主观、唯我论的、唯心主义的认识。
  2-20 想象不仅对于本质考察来说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知觉,而且它似乎在自身之中也包含着单一的被给予性,并且是作为真实明证性的被给予性。【31】
  2-20-1 想象可以发现一种真实明证性的被给予性,发现个体的实质,但不能达到本质的绝对被给予性,即存在的本质。因此现象学还原不是想象,或者说,想象不是想象学还原的特征。
  2-21只有我们构造总的本质批判时,我们才获得牢靠的、科学所要求的那种客观性。【32】
  2-21-1 在建立于知觉或想象之上的一般意识之中,一般之物构造着自身;在想象中,并且也在知觉中,在单一实质意义上的直观内容构造着自身,这时不考虑存在的设定。【33】
  2-21-2现象学还原构造或者研究、直观的是存在总体性直观,非局部的个别化直观,而现象学是关于存在的整体性认识。
  2-21-3 想象是现象的、个别的直观而非存在之本质的、总体的直观。
  2-21-4 一般意识建立与知觉或者想象之上,不是绝对被给予的自明的认识,而是关于一般之物的认识,也就是抽象(唯心的)的直观,也不是现象学意义的绝对客观直观的认识。
  2-22 被给予、或者说,对事物的纯直观在其中进行的意识更不仅仅是一种盒子式的东西,而是直观意识,它是——对关注忽略不计——这样和那样已形成的思维行为,事物不是思维行为,但却在这思维行为中被构造,在它们之中成为被给予性;所以它们在本质上只是以被构造的方式表现它们自身为何物。【34】
  2-22-1 现象学的意识是思维行为,事物在其中成为被给予性。事物是被构造的,不是经验的,也不是主观意识的。
  2-23 我们认为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对象有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须予以区分,给予的认识行为和认识行为的集合、联系如此之多的基本形态须予以区分,进一步说,即思维行为,它们完全不是无联系的个别性,它们并非无联系地在意识流中来来去去。它们本质上相互联系,显示出目的论的相互依存性,实现、确证、证明的相应联系和它们的对应物。【35】
  2-23-1 思维行为是目的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不是个别性的意识、不是孤立的意识现象,而是本质联系的整体。因此,存在的本质才在这种思维行为——现象学方法中显现。
  2-24一般对象本身只存在于它与可能认识的相互关系中。……我们必须在直观过程中一个一个地探究认识的所有基本形态和在认识中全部或部分地成为被给予性的对象的所有基本形态,以便规定所有须阐明的相互关系的意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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